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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典型案例看外籍员工经济补偿、赔偿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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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8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典型案例七涉及到企业在未依法为外籍员工办理就业证件情况下,企业承担的法律责任。以该案例引入,我们可以看看外籍员工劳动合同解除时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地方实践。

一、案例一则 

亚瑟是巴西人,在清远市好好味餐饮公司担任厨师。然而,好好味餐饮公司未按规定为亚瑟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后来,因好好味餐饮公司未按时足额向亚瑟支付工资,亚瑟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好好味餐饮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和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带来的经济补偿。 

二、法院观点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亚瑟与好好味餐饮公司具有人身从属性。亚瑟为好好味餐饮公司提供了劳动,但好好味餐饮公司未依法为亚瑟办理就业证件,双方为无效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好好味餐饮公司应当向亚瑟补足支付劳动报酬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三、律师意见

上述案例中,好好味餐饮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按时足额向劳动者亚瑟支付劳动报酬,法院判决好好味餐饮公司应向亚瑟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然而,在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等员工有权向企业主张经济补偿、赔偿金的情况下,若企业未向外籍员工履行相应义务的,企业是否需向外籍员工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不同地区存在不同理解。 

其中,上海市的裁审观点为,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应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执行。此外事宜,企业与外籍员工可通过书面合同予以约定[1]。可见,在上海市,若企业与外籍员工双方未就经济补偿、赔偿事宜进行约定,即便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企业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及赔偿金的情形,外籍员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主张相应权利的,可能也无法得到上海市裁审机构的支持。

与此相对应,在本案例提及的广东省、江苏省以及北京市等地区,裁审机构倾向于认为,外籍员工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及赔偿金,与上海市的实践存在明显区别[2]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2023年11月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首次面向外籍人员发布的《北京市外籍人员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中,在文本中约定,“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我们理解,该内容不仅是企业与外籍员工在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情况下,双方应当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指引,同时,对于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北京市有关规定中关于解除、终止、续订的法律责任,根据前述示范文本,企业与外籍员工也应当按照前述规定执行。对此,该示范文本是否是北京市对鼓励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规定适用于外籍员工,值得进一步关注。

 


[1]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沪劳外发〔1998〕25号)第十六规定:“用人单位与获准聘雇的外国人之间有关聘雇期限、岗位、报酬、保险、工作时间、解除聘雇关系条件、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劳动合同约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6〕17号)第二条规定:“(一)原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四部门颁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劳动标准,当事人要求适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可予支持。(二)当事人之间在上述规定之外约定或履行的其他劳动权利义务,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可按当事人的书面劳动合同、单项协议、其他协议形式以及实际履行的内容予以确定。”

[2] 详见(2024)粤20民终4511号民事判决书、(2020)苏02民终3146号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750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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