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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通过首个保障平台经济从业人员劳动权益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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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2日,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ILO)在第114届国际劳工大会上正式通过了第193号公约——《2026年平台经济体面劳动公约》(以下简称“《平台经济体面劳动公约》”),系全球首个具有国际法律约束力的保障平台经济从业人员劳动权益公约,也是数字经济时代全球平台经济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的重要里程碑。

会议表决阶段,包括中方代表在内的406名代表投下赞成票,8名代表投反对票,36 名代表选择弃权。[1]通过后,各成员国仍需经国内批准程序,方能使公约落地执行。

一、重点内容

《平台经济体面劳动公约》共三十三条,涉及适用范围、职业安全卫生、促进体面劳动、报酬或付款、社会保障、个人数据及隐私保护、算法透明治理等方面,从多个维度构建平台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规则体系。

公约明确,“所有数字劳动平台”以及“不论在正规经济还是非正规经济中工作的所有数字平台工人”均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从业人员获得的报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或协商工资(如有),同时享有不低于相同就业身份分类的其他人员的待遇保护,如社会保障待遇。公约还确立了“事实优先”的劳动关系认定规则,即判定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应以工作、报酬相关事实为主要依据,同时兼顾平台用工的特殊属性。

此外,公约还要求平台保护从业人员免受工作场所的暴力与骚扰,增加算法透明度,告知从业人员算法或类似方法的自动化系统对其权益产生的影响,以及制定有效且适当的个人数据及隐私保障措施。

二、主要影响

《平台经济体面劳动公约》的通过,标志着全球平台经济用工治理正式进入“统一国际标准”的新阶段,对包括我国在内所有成员国的平台经济用工规制、司法裁审实践与企业合规体系均将产生深远影响。

一方面,作为全球首部具有国际法律约束力的平台经济劳动保护公约,《平台经济体面劳动公约》为各成员国针对平台经济立法提供最低保护基准及原则,推动全球平台经济从“效率优先”的逐利增长模式转向“效率与公平并重”的体面劳动发展模式。对于跨国平台企业而言,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将逐步形成全球统一的合规底线,大幅压缩跨国平台企业在不同法域通过用工分类、合同设计等规避用工责任的空间。

另一方面,《平台经济体面劳动公约》也为我国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制度的搭建与完善提供国际参照。我国当前对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主要以《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等部门规范性文件为核心,缺乏高位阶立法。公约确立的“全身份保护、最低工资标准、同等社会保障待遇以及算法透明治理”等核心规则,与我国近年来强化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的政策方向及司法实践口径高度契合,为我国后续制定中国版的《平台经济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法》或者通过修订《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现行法律规范、增加新就业形态专门立法提供重要的国际参考,也为推动职业伤害保障、算法用工监管等基于我国实际情况衍生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提供规则依据。

普然律师强烈建议,尽快将《平台经济体面劳动公约》转化成为中国国内立法,其表现形式是法律和条例。

三、用工提示

对平台企业而言,《平台经济体面劳动公约》意味着全球平台用工合规底线将迎来整体抬升,企业需主动调整用工管理逻辑,提前化解合规风险,具体而言:

一、重构合规用工思路,以“事实优先”原则全面排查现有用工模式,对具备人身、经济、组织从属性特征的用工场景及时规范劳动关系手续;对灵活合作类用工,也需明确权利义务边界,保障从业人员基本权益,避免因关系定性失当引发双倍工资、违法解除等法律责任。

二、夯实基础权益保障,适配监管升级趋势。平台企业需严格规范报酬支付流程,确保报酬按时、足额发放,不得随意增设扣费项目、转嫁经营成本;同时强化职业安全防护,积极对接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补齐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短板。

三、完善算法治理体系,落实算法透明责任。针对派单调度、绩效考核、报酬核算等核心算法系统,平台企业需向从业人员告知算法规则及对其权益产生的影响;同步建立针对报酬扣减、接单限制、账户封禁等决定的人工复核机制,保障从业人员的异议救济权利。

四、前瞻布局跨境合规,支撑全球化业务发展。对于业务覆盖多个法域的平台企业,需以公约为基准搭建全球统一的用工合规框架,同时结合属地法律细化管理规则,防范跨境劳动用工合规风险。



[1] 数据来源:环球网:《全球首部平台劳动者保护公约通过》,访问网址:https://world.huanqiu.com/article/4Ryw6ZH05gO,访问时间:202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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