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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职业病职工从被诊断病情之日起,到该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期间,是一段颇具争议的时间段,在这一期间,职业病职工的医疗诊断费用由谁承担呢?有些观点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因此,职业病职工应当自职业病被确诊之日起,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换句话说,职工一旦被诊断为职业病病人,该职业病诊断结论效力追溯至诊断病情之日。而另一部分观点认为,职工从被诊断病情之日起至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病人期间不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只有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该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究竟孰是孰非,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加以分析。
一、基本案情
小李是小沈的遗孀,小沈(2012年死亡)生前自2005年1月至2009年11月发病时,在印刷公司从事胶印工作。2011年4月15日,经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小沈患有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同年6月7日,当地人社局根据印刷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对小沈患有的职业病认定为工伤。2012年10月30日小沈医治无效死亡。2013年3月20日,小李以小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由,要求人社局支付小沈在被诊断为职业病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3,417,385.93元。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认为职工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遂以书面形式告知小李,并退回相关材料。小李不服,提起诉讼主张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关于核定小沈在被诊断为职业病前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告知行为,责令人社局重新核定小沈的工伤保险待遇。[1]
二、法院判决
该案历经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最终两级法院均认为,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评析
1. 职业病诊断之前的费用能否由社保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自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之后的医疗费用无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其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该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至被认定为工伤之日的工伤待遇费用,原本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现由于用人单位未能及时申报,依法由用人单位负担。该规定目的是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发现职业病病人,及时送诊,及时治疗。虽然该条未明确职工被诊断、鉴定职业病之前的费用由谁承担,但举重以明轻,既然诊断为职业病病人之后,由于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而导致超期期间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不能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承担,那么职业病诊断之前的相关费用更不能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 职业病诊断之前的费用由谁承担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实践中,对有些职业病作出诊断,需要较长的诊断观察时间,在医疗卫生机构疑诊为职业病而没有最后确诊前,患病病人称为疑似职业病病人。该条第三款主要解决在职业病诊断结论出来前这段特定的过渡期内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问题。如果确定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则其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案例中的职工小沈已被诊断为职业病病人,其被诊断为白血病之日起至被诊断为职业病病人期间应属于前面所述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结合以上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理解分析,以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作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起算时点更符合立法本意,且诊断、鉴定职业病系法律行为,时间更具有确定性。职业病病人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前的费用,包括诊断机构费用和医院诊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既可以保护职业病职工的权益,也有利于督促用人单位尽到法定防护义务,符合立法精神。
[1] 参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温行终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