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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结果,全国职工总数4.02亿人左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8,4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1%。[1]而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往往因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和户外作业多,成为安全事故的高发群体,其职业安全问题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以外卖配送员为例,中国新就业形态研究中心发布的《2023中国蓝领群体就业研究报告》显示,外卖配送员旺季日均在线时长为7.79小时,平均送单时长为6.9小时;淡季日均在线时长为6.2小时,送单时长为5.1小时。[2]
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推进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截至2025年3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从7个增加至17个。[3]然而,在多个省份、多家平台响应政府号召,为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购置相关责任保险的同时,因保险赔付范围和赔付条件理解不一导致理赔难的问题亦亟需解决。2025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典型案例二便对新就业形态相关责任保险中的“业务有关工作”认定标准及理赔情形予以明确,本文将对该案例进行解读。
一、基本案情[4]
擎天餐饮配送公司向春天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为擎天餐饮配送公司,保险金额(每人限额)65万元,雇员工种为外卖骑手,雇员1人“阚帅”(化名)。保单“特别约定”栏载明,本保单附加个人第三者责任:承保对被雇佣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业务有关工作时,由于意外或者疏忽,造成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以外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直接实际损失,保障限额40万元。阚帅经擎天餐饮配送公司指派,驾驶电动自行车前往公司定点医院办理健康证明,途中与钱钿(化名)发生碰撞,致钱钿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阚帅负事故全部责任,钱钿无责。擎天餐饮配送公司实际赔偿钱钿7.1万元后,向春天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春天保险公司认为,该交通事故未发生在阚帅送餐途中,办理健康证明不属于从事“被保险人业务有关工作”,该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拒绝赔偿。擎天餐饮配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春天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7.1万元。
二、法院判决及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案涉保险事故是否属于雇主责任险附加个人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即外卖骑手阚帅办理健康证明是否属于保单“特别约定”载明的从事“被保险人业务有关工作”。认定“被保险人业务有关工作”,应当结合被保险人经营范围、劳动者工种、所从事有关工作对于其完成业务工作的必要性以及是否受企业指派等因素综合考量。《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因此,健康证明是包括餐饮外卖配送人员在内的餐饮工作人员必须办理的证件,是否办理健康证明与外卖骑手主要工作紧密相关,直接影响其后续能否实施接单配送行为。另外,本案中阚帅前往定点医院办证亦是受擎天餐饮配送公司指派。因此,阚帅办理健康证明应当属于从事与擎天餐饮配送公司业务有关工作,在此过程中发生的致人损害事故属于案涉附加个人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春天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单约定赔付擎天餐饮配送公司保险金。
三、律师评析
在平台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随着新就业形态从业人数不断增加,从业人员权益保障不足、风险抵御能力较弱等现实问题引起党和政府、司法机关及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在政府倡导和政策指引下,越来越多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购置商业责任险,分散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和致第三人损害风险,为保障从业人员、受害人权益保障提供支持。
本案中,健康证系阚帅完成擎天餐饮配送公司的外卖配送任务所必须具备的资格证件,为阚帅从事业务工作的前提。且阚帅至定点医院办理健康证亦由擎天餐饮配送公司安排,与保单中约定的“被保险人业务有关工作”具有密切关联性和必要性。因此,在此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钱钿遭受的损害属于雇主责任险附加个人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范围,春天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单约定赔付擎天餐饮配送公司保险金。此外,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合同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因春天保险公司为保险合同提供方,当其与擎天餐饮配送公司就阚帅办理健康证明是否属于从事“被保险人业务有关工作”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春天保险公司的解释。
需要说明的是,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概念范畴、法律关系和权益保障方面存在较大不同。首先,“劳动者”为劳动法下概念,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指与平台企业等平台经济体建立劳动关系或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接受平台经济体支配性管理,遵守其制定规则,获取劳动报酬人员。而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则包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经济体签订民事合作协议且依托平台经济开展自主经营活动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为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构成部分之一。其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经济体为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受劳动法律规制。平台经济体负有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缴纳五险一金、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法定义务。而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外的其他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与平台经济体之间权利义务则主要依靠双方签订的民事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受民法法律规制。
因此,我们倾向于认为,在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与平台经济体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被裁审机构认定为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不宜过泛使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这一概念,而是将前述群体统称为“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为佳。
[1] 参见中工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困境与期待》,https://www.workercn.cn/papers/grrb/2023/09/25/7/news-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5月29日。
[2] 洪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问题探究》,https://mp.weixin.qq.com/s/l60LR8wVN1Uj2LsrEuTr2A,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5月29日。
[3] 参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推动高质量充分就业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https://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rsxw/202503/t20250331_539624.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5月29日。
[4] 改编自本批典型案例案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