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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刑事专栏丨员工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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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员工应当遵守基本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但如果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存在商业贿赂行为,情节严重可能构成刑法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商业贿赂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不仅可能损害企业的声誉和形象,影响到企业的长期发展。涉及到违法行为,还会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我们通过一则案例对员工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这一问题进行探讨[1]

一、案件介绍

2007年至2010年,韩金(化名)作为广州市杰某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烨某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为取得中山市A医院原党委书记、院长朱克(化名)在该院招标采购医疗设备过程中的支持,逢中秋、春节、端午期间,多次向朱克贿送人民币现金共计39万元。2009年底,韩金了解该医院准备购买CT机,遂向朱克表达欲承揽该项业务并承诺会给好处费,朱克答应了,为感谢朱克在该院招标采购螺旋CT机过程中给予的支持和关照,贿送现金人民币85万元、并应朱克的要求支付美金2万元。2015年初,韩金了解到博某医院准备采购1.5T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MRI),韩金遂向博某医院党委书记、院长王宇(化名)表达承揽该项业务并承诺给予好处费,韩金为感谢王宇在采购西门子MRI设备过程中给予的支持和关照,向王宇贿送现金人民币130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韩金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达到25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二、律师评析

首先,如果员工的商业贿赂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依照内部规章制度解除涉及商业贿赂员工的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依据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否则企业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员工的商业贿赂行为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企业有权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员工予以赔偿。

其次,员工的商业贿赂行为已经到刑事立案标准,企业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对员工进行内部处理,对涉事员工做开除处理。

最后,企业为杜绝员工商业贿赂行为,也要做好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制定完善的商业道德和合规政策,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和举报渠道,鼓励员工积极举报违规行为。对于涉及商业贿赂的员工,企业应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通过加大惩罚力度,形成对商业贿赂行为的震慑力,降低员工参与商业贿赂的风险和成本。



注释:

[1] 参见(2019)粤刑终682号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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