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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商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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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普法工作的不断深入,现如今大家基本都知道在建设工程领域,总承包商和分包单位需要一起承担支付欠付工人工资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多个债务人均需要对外清偿全部债务,并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而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在债务人内部存在最终责任人的连带责任。这种特殊的连带责任究竟代表了什么,一般出现在哪种法律关系中,又会带来何种法律后果呢?下面,我们将结合具体案例对此展开简单探讨。

一、基本案情

北京公司系徐州某项目的总承包单位,2020年11月10日,北京公司与安徽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劳务分包作业内容为“工程图纸中及总承包合同中承包范围中主体结构中所有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模板工程、内外架工程、二次结构砌筑、粉刷工程、装饰油漆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及工程施工所需的项目管理工程和配合工程。”2021年1月10日,安徽公司与六安公司签订架业班组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由六安公司承包项目脚手架部分,承包方式为“内碗扣钢管架及钢管架包料不包工、外钢管脚手架包工包料……”2022年12月5日,安徽公司与六安公司出具工程量计算书。2023年2月10日北京公司与安徽公司出具分包工程结算协议书。2022年2月18日,蒋某与安徽公司签订书面用工合同,担任案涉项目的架子工。蒋某主张其工作至2023年1月,期间一共只拿过几次生活费,工作期间及之后一直索要剩余工资;六安公司与其进行结算,尚欠付工资124,800元。

后蒋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北京公司支付工资124,800元。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北京公司支付蒋某工资124,800元。北京公司不服,先后向一审、二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无需支付蒋某工资124,800元。[1]

二、法院判决

该案历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最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北京公司支付蒋某工资124,800元。

三、律师评析

在上述案件里,总承包商已经被法院判决承担了清偿欠付工资的责任,此时,总承包商能否向分包单位追偿呢?本文借此对不真正连带责任进行简要分析。连带责任包含对外和对内双重法律关系。对外,各连带责任人需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对内,已承担责任的一方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超出其应承担的份额。这种追偿机制体现了两次利益平衡:第一次平衡通过对外责任保护债权人权益,第二次平衡则通过对内追偿调整责任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当连带责任被过度扩张以保护债权人,进而导致利益失衡时,第二次平衡尤为重要。

在事实行为引发的连带责任中,责任份额按过错程度划分;而在合意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中,则依约定确定份额。但并非所有连带责任都涉及份额划分,当存在最终责任人时,则形成不真正连带责任——中间责任人可追偿,最终责任人无权追偿。这种责任形态在侵权与合同领域均有体现:如产品缺陷致损时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责任,或主债务人与连带保证人的责任关系。

在建设工程承包关系中,总承包商对分包单位欠付工资的连带责任即属不真正连带责任。具体表现为:(1)雇佣人(分包单位)系工资支付的最终责任人;(2)总承包商基于管理过错成为中间责任人。因此,本案北京公司作为总承包商代偿工资后,可向分包单位安徽公司、六安公司追偿。这种责任划分既保障劳动者权益,又通过追偿机制实现责任最终归属,是值得肯定的。
 


[1] 参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3民终507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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