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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辞职后,能否以公司未批准为由撤销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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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向公司提离职之后,能不能说没有经过公司批准,然后主张撤销辞职?这涉及到对劳动者辞职有关权利,属性的认定问题。本文通过一则案例,进行相关介绍。

一、基本案情[1]

公司最近被告了,部门里的HR又头疼了。公司长期以来的优秀大咨(注:业内对担任现场咨询岗位人士的一种称呼),李先生把公司给告了,并且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李先生在2021年10月20日,和公司徐总吵了一架。这个过程中,李先生说自己要离职,徐总表示挽留。

但是,李先生铁了心要走,当天就将自己的办公位个人物品搬离。之后,李先生反悔。李先生想把辞职撤了,但公司不同意。双方之间的争议,持续不断。

李先生坚持认为,自己2020年8月9日入职公司,但是公司未与自己签劳动合同,公司违法把自己开了。之后,李先生还认为,公司从来就没同意过自己辞职,公司就是违法辞退自己。

公司则不这么认为。公司认为,李先生已经提出离职了,主张公司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为此,双方先劳动仲裁,然后起诉到法院。一审阶段,公司主张不支付赔偿金等,未获法院支持。公司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法院认为

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只要劳动者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提出辞职且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即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

本案中,李某已向某医疗美容医院副总徐某某提出辞职之意,并在对话当天已将其办公位个人物品搬离,即说明李某当时已明确了辞职之意,即使尚未办理书面的离职手续,此时某医疗美容医院认为李某已提出离职,未再同意李某后续提出的要求继续回岗工作等意见不应认定为某医疗美容医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部分有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三、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对于该解除权的性质,存在观点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属于请求权。观点的分歧,影响着对,劳动者是否能够撤销,已经送达用人单位的辞职意思表示,这一问题的判断。

本案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持第一种观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劳动者辞职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即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本案中,李先生提出辞职在先,之后公司未再同意李先生的相关要求,不能被认为是违法解除。

最终,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判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部分,进行纠正。



注释:

[1] 根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3民终664号案件改编,本故事纯属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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