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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就近年来常见劳动管理相关问题提供明确指引,以进一步统一裁审机构劳动争议处理口径。本文将以典型案例中涉及的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为切口,对公司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进行说明。
一、案例一则[1]
李冉是祥锦公司员工。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祥锦公司仅为李冉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他公司应为李冉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实际由李冉自行承担。
在此情况下,李冉越想越窝火,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祥锦公司支付应由该公司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仲裁委员会未予支持,李冉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公司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由员工自行代为公司承担的部分,为员工的损失。针对该部分损失,员工有权向公司主张损失赔偿。因此,祥锦公司应当向李冉赔偿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应缴未缴,而由李冉实际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损失。
三、律师意见
该典型案例重申了企业履行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明确了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
在企业管理实践中,部分企业希望通过与员工约定或令员工承诺的方式,将员工自愿承担公司应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员工单方面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行书面明确,以期通过双方达成合意或员工承诺的方式,降低公司人力成本,同时隔离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风险。
但需注意的是,前述约定或承诺有效与否,以约定及承诺的内容是否合法为前提。《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可见,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执行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不仅是对员工个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的维护,企业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在此前提下,无论企业与员工作出任何违反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约定或承诺,均将因违反前述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于企业管理而言,约定及承诺的无效意味着,若员工后续“反悔”,要求企业承担社会保险费支付义务,或因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员工无法正常享受社保待遇,员工要求企业赔偿的,企业届时再以协议,或员工承诺作为拒绝承担相应责任的理由的,将难以得到支持。此情况下,企业将面临补缴、赔偿乃至行政处罚等法律风险。
该典型案例的发布应对企业劳动管理敲响警钟,企业应进一步认识到社会保险制度设置的社会意义,理解到社会保险费责任绝非可协商的“弹性条款”,而是企业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对此,企业应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避免因短期成本考量而引发进一步的法律与经营风险。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案例四:劳动者自行承担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否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