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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当地时间2024年5月7日,美国《联邦公报》公布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FTC)最终通过的“Non-Compete Clause Rule”(参考翻译:竞业限制条款规则),该规则将于2024年9月4日生效。该规则生效后,竞业限制在美国将极大受限,除少数现有竞业限制可能继续有效之外,竞业限制将被废止。与此同时,针对FTC新规的法律诉讼也在进行之中。美国商会(U.S. Chamber of Commerce)宣布其将起诉FTC[1]。
太平洋的这一侧,国内近年来也有不少关于竞业限制的争议和讨论。一方面,实务中出现了企业向员工主张高额竞业限制违约金并获得法院支持的现象;另一方面,竞业限制的适用主体,有着泛化的趋势,不少基层员工也被起诉违反竞业限制。而这种泛化,很大一部分又源自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的泛化。这两种现象的结合,甚至成为一些用人单位践行“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理念的工具、武器。东西太平洋里同时泛起了浪花,竞业限制还需要存在吗?
我们认为,竞业限制无需存在。首先,竞业限制是对生产要素流动的阻碍,是阻碍人们交流的工具,是一种用不确定性来阻碍人们行动的手段,有害于经济发展、有害于市场公平竞争、有害于创新,甚至有助于形成垄断。其次,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应当留给商业秘密保护的细化规则,而非通过笼统的竞业限制,粗放的限制人员流动。最后,公司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对于公司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我国新《公司法》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规定。综上,废止竞业限制并不会让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受保护,也不会让公司的高管不承担其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让人员在更为细致的规则里流动起来,有助于充分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公平竞争,防止垄断的形成。
每一朵浪花,组成了汪洋大海。让竞业限制随风而去,让人们行动起来,去创新吧!
注释:
[1] 参见美国商会(U.S. Chamber of Commerce)官方网站,https://www.uschamber.com/finance/antitrust/u-s-chamber-to-sue-ftc-over-unlawful-power-grab-on-noncompete-agreements-ban,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