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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2024年经过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的案子,涉及教会与宗教信徒法律关系认定的问题:宗教信徒基于信仰为教会提供长期、固定的服务,并接受一定经济补助与社会保险福利,该信徒与教会之间的关系,能否被认定为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希望该案例可以对认识和解决前述法律问题提供一定参考作用。
案例中的这位信徒在天津某教会兼职服务多年,其工作内容、经济往来及社保缴纳记录均呈现出一定程度上的组织性与持续性,但双方关系的基础真的是源于雇佣合意吗?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具有浓厚宗教色彩与人身依附特征的法律关系能否被置于以三个“从属性”为核心的劳动关系法律框架之中。
一、基本案情
老詹早期作为天津某教会信徒积极参与并热心服务于教会,每日会在完成其本职工作后,在业余时间内协助该教会开展各类相关活动,活动结束后返回家中。2017年,教会向老詹颁发了教职人员证,注明其教职身份为传道人,有效期自2017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
2022年1月22日,老詹与教会签订了《自愿离职协议书》。协议写明:老詹自愿在教会完成神职侍奉,因身体健康原因于2021年11月7日提出离开,双方确认服务关系于2021年11月30日终止。考虑到老詹多年奉献,教会决定给予50000元作为福利补助。协议同时约定,自终止服务之日起,老詹不得再以教会教士身份从事相关民事法律行为。
老詹提出,在2020年8月至2022年1月期间,教会通过银行向其转账的25笔记录中,有两个月的款项标注为“工资”(其中包括离职协议中约定的30000元),其余款项则均标记为各类节日补贴、差旅补贴及防暑取暖补贴等,金额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
此外,教会自2010年12月至2023年2月期间一直为老詹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老詹主张其在教会主要从事聚会领会、讲道、接送牧师、参加聚会、采买物品等教务工作,并提供了排班表、往来信函、照片、教会内部文件及相关规章制度等证据予以证明。老詹表示,自己在教会从事活动的初衷是“奉献给神,为神所用”,直至庭审时仍保持这一信仰,并继续参与例行的教会活动。
经核实,老詹在教会的工作不同于日常“坐班”制度,活动多利用业余或休息时间进行,时间安排包括白天或晚上,由教会统一安排,活动结束后可自行支配时间,并无强制要求。该教会为社会团体法人,其登记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为传播福音、满足信徒灵性需求,引导信徒走爱国爱教道路。教会方面表示,所有活动均基于信徒自愿奉献,对参与时间和次数不作硬性规定,活动经费来源于信徒捐赠。
因对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存在争议,老詹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教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1]
二、仲裁裁决
天津市仲裁委驳回张某确认与教会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
三、律师评析
老詹与教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依据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进行判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事实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同时满足以下情形,劳动关系依然成立:(一)双方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并适用其规章制度;(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该教会是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属于信教公民进行宗教活动、实行民主管理的场所,其经费主要来源于信徒捐赠。这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界定,也体现了我国宗教“自治、自养、自传”的原则。与通常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用人单位不同,教会并不以创造社会财富为目标,而是专注于宗教信仰的传播,属于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
老詹作为基督教信徒,其在教会从事各项活动的根本动力源于其宗教信仰和自愿奉献精神,是践行信仰的具体行为。这与一般劳动者为获取报酬而付出劳动的性质存在本质差异。老詹从教会领取的费用绝大多数明确标注为各类补贴,仅有两次不连续的记录显示为“工资”。对于宗教教职人员而言,领取适量补贴是为了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并非其从事宗教活动的最终目的。在工作管理方面,老詹虽服从教会的活动安排,但活动时间多利用业余时段,且活动结束后其个人时间与行为不受教会约束。这种模式不符合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持续、全面管理和规范的特征,更倾向于宗教内部的事务安排。
关于老詹以教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需要明确,缴纳社会保险是认定劳动关系时的一项参考因素,但并非决定性依据。《社会保险法》虽规定了用人单位为职工参保的义务,但针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国家及天津市的相关政策文件均强调按照自愿原则参保,旨在解决其医疗、养老等后顾之忧。因此,教会为老詹缴纳社会保险,主要是基于自愿原则提供的一项社会保障福利,与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不可协商的法定义务在性质和目的上均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老詹与教会之间的所有联系均建立在共同的宗教信仰基础之上。双方在主体性质、管理模式、费用性质以及社保参保依据等方面,均与典型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关系存在根本性区别,未能同时满足确立劳动关系的全部核心特征。因此,对于老詹请求确认与教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
[1] 改编自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审理的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