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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投资与原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企业,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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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可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期限内,公司应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实践中,关于员工是否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公司可能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查询、竞争对手工作地点处录像、查询外卖、快递签收地址、社保缴纳记录等方式,调查员工是否投资、经营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但若经过调查,未发现员工存在违约情形,但却掌握了该员工配偶在公司竞争对手处投资、经营的证据的,基于配偶关系的特殊性,公司可否认定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结合具体案例,可对此探知一二。

一、基本案情[1]

老张在生物医药领域头部企业顶呱呱公司担任副总,因掌握公司核心机密,顶呱呱公司与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后来,因老张个人原因从顶呱呱公司离职。离职后,公司按照约定每月向老张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三个月后,顶呱呱公司发现,竞争对手好棒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了老张的太太谢小妞,且谢小妞还无偿受让了好棒棒公司100%股权。顶呱呱公司认为老张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遂立即停止向老张发放后续竞业限制补偿金。老张胸有成竹,认为太太谢小妞不是竞业限制协议约束的主体,公司管得太宽了。老张认为,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公司才是违约方。老张向顶呱呱公司发送了解除竞业限制约定通知书,并随即启动司法程序。

二、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虽然谢小妞与顶呱呱公司间不曾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竞业限制协议中也未约定老张的配偶存在竞业限制义务,且法律角度来看,也未规定家属同时受到竞业限制约束。但考虑到二人系夫妻关系,老张长期从事医药行业工作的职业背景,以及在谢小妞从未从事过生物、医药行业工作,不了解生物医药情况下,受让顶呱呱公司竞争对手全部股份,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法院认为,上述情形足以对老张是否按照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引发合理怀疑。基于此,法院认定,老张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并应承担相应合同责任。

三、律师意见

2024年4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在典型案例四中,最高院就可受到竞业限制约束人员采取通过配偶实际经营竞争企业的方式,实施竞业限制行为的定性进行了明确指引。最高院认为,受到竞业限制约定约束的员工,通过利用配偶投资、经营竞争对手的行为是更为隐蔽的。但若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能准确认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将有助于衡平员工自主择业与市场公平竞争之间的关系。

实践中一些员工在受到竞业限制协议约束下,私自通过亲属,尤其是婚姻关系中的另一半,来实际从事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操作较为普遍。我们理解,从婚姻关系利益强绑定的特征来看,对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基于双方共同利益而对外实施的一些民事行为,将对双方带来共同利益。在竞业限制的场景中,若严守合同相对性原理,将可能使得受到竞业限制协议约束的一方,通过其配偶从事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而实际规避应当承担的合同责任。这并非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本意,也将可能严重挫伤企业活力,甚至对企业带来致命打击,最终偏离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鉴于此,企业可在竞业限制管理中,除了对员工竞业限制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跟进,也可以该员工为中心,将视野范围稍作延展,以达到更周延保护企业权益的目的。



注释:

[1] 参见(2020)沪民申1058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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