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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隐蔽从事竞业限制行为,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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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1]

栾丽在擎天公司从事高级工艺工程师工作,与擎天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栾丽在竞业限制期内不得在与擎天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竞业限制期内,擎天公司按照栾丽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支付竞业补偿金……如违反前述约定,擎天公司有权要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要求栾丽支付违约金。

栾丽从擎天公司辞职后,与吉祥劳务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劳务外包的方式进入与擎天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春秋公司工作,工作内容与栾丽在擎天公司工作期间大致相同。

擎天公司发现后,以要求栾丽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返还擎天公司已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栾丽辩称,其入职的吉祥劳务服务公司与擎天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仅是在吉祥劳务服务公司安排下入职春秋公司,不存在恶意违反竞业限制行为。

二、法院观点

在同行再就业巨额利益的诱惑下,为规避赔付高额违约金的风险,部分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离职后会通过与第三方签订劳动合同或接受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的形式来从事竞业行为,进而利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为原用人单位的竞争对手提供劳动,此举会对原用人单位造成巨大的损害,故亦属于竞业限制规制的范畴。

栾丽离职后即入职吉祥劳务服务公司,而吉祥劳务服务公司作为春秋公司的外包服务单位,以其专业人员为春秋公司提供劳务,由此可见栾丽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违反双方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故栾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

三、律师评析

为规避高额竞业限制违约金,劳动者往往会采取多种隐蔽方式规避竞业限制义务。如本案中,栾丽通过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方式,至与擎天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春秋公司工作。尽管从表面上看,栾丽未与春秋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其已实际为春秋公司提供了专业服务,导致擎天公司市场竞争预期利益下降,违背了其与擎天公司间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属于法律禁止的劳动者离职后实施的竞业限制行为。

除这一情形外,为规避用人单位的调查,部分劳动者还会利用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相对性,以配偶、近亲属等第三人实施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四:张某与某体育公司劳动争议案中,人民法院认为,张某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采取通过配偶实际经营竞争企业的方式实施竞业限制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同样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举证责任。证明劳动者离职后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行为的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而在部分情形下,由于劳动者行为具有隐蔽性,对用人单位举证造成较大障碍。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人民法院多会将举证责任适度偏移,如用人单位提交证据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而劳动者不能就其存疑行为做出合理解释,则用人单位关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便可能得到支持。



注释:

[1] 改编自(2022)苏02民终433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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