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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比较之北上深“患有特殊疾病员工医疗期”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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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1]规定,当员工患有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特殊疾病,如在24个月内不能痊愈,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医疗期。但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那么,北上深三地对患有特殊疾病员工医疗期具体有哪些规定呢?本文通过比较的角度,为各位读者做出解答。

一、北京——对患有特殊疾病的员工,无论工作时间,均适用24个月医疗期。如医疗期届满后仍不能痊愈,企业与员工协商后,可以适当延长。

尽管北京市并未明确规定患有特殊疾病是否可直接适用24个月医疗期,但前述观点在北京地区裁判案例中已得到充分体现,如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京0105民初44005号案中,法院认为,员工身患癌症,应当享有24个月医疗期,对于企业关于员工可享有医疗期短于24个月的抗辩未予支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梁介树诉南京乐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堆本问题也持相同观点。

关于医疗期的延长。《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职工,企业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医疗期。”因此,对于患有特殊疾病员工,在24个月医疗期届满后不能痊愈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延长医疗期。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有权决定“是否延长医疗期以及延长期限”。当员工以患有特殊疾病无法痊愈,要求企业在24个月基础上继续延长医疗期并提供医疗期法定待遇时,如无法证明已经企业或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则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如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2)京01民终8041号案中,法院以员工不能证明延长医疗期的请求获得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为由,驳回员工关于延长24个月医疗期的请求。

二、上海——患有特殊疾病员工不必然享有24个月医疗期,医疗期期限应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确定。企业与员工可约定延长医疗期期限,但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上海市《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2015〕40号)第三条规定,“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根据前述规定,上海市患有特殊疾病的员工应当按照在企业工作年限确定[2],并不直接享有24个月医疗期。如员工经鉴定后符合延长医疗期的条件,则延长期限由企业和员工自行协商,但员工累计享有的医疗期总和不得低于24个月。

实际上,上海地区法院对患特殊疾病员工医疗期期限的裁判态度经历了由“直接适用24个月医疗期”到“视鉴定结果决定医疗期”的较大转变。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沪01民终7539号案中,法院认为,员工关于疾病就医的相关材料,仅能反映其患有某些疾病,但是并不一定就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故患特殊疾病的员工,应按法定程序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未经法定程序确认,不能当然认定就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不当然符合医疗期延长的条件。

三、广东——医疗期应根据患特殊疾病员工在企业工作年限和实际工作年限确定,并不必然享有24个月医疗期。但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长医疗期。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疾病医疗期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4〕250号)第二条规定,“职工患特殊疾病的医疗期也应按劳部发479号文[3]规定执行,即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而不能理解为患特殊疾病的最少有24个月的医疗期。”第三条规定,“如企业愿意继续承担超过医疗期的医疗责任,属企业自主权,劳动保障部门不应干涉。”

从前述规定看,广东地区患特殊疾病的员工并不直接享有24个月医疗期,其可享有医疗期的期限应根据实际工作年限和在企业的工作年限确定。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粤01民终21229号案中,法院认为,“《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24个月的最长医疗期’系根据职工工龄进行确定,并非根据特殊疾病而确定。即,在根据工龄确定24个月的医疗期后,因患癌症等特殊疾病,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还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而并非患有特殊疾病则无条件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

关于医疗期的延长,则由企业和员工协商确定。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4)粤01民终9729号案中,因患恶性肿瘤员工已实际享有法定6个月医疗期,且企业未批准其关于延长医疗期的申请,故该员工关于延长医疗期至24个月的请求最终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1]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

[2] 上海地区医疗期计算方式与其他地区有所不同。《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二、 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3] 此处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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