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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上深“续签劳动合同的宽限期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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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如用人单位继续用工,便需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后果。

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并未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导致双方发生争议。而用人单位常常以“享有1个月的续签宽限期”作为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差额最长期限为11个月的理由。那么,北上深三地对续签劳动合同宽限期如何规定?司法实践又如何裁判呢?本文通过比较的角度,为各位读者做出解答。

一、北京——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不再享有一个月的宽限期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在此情况下,因为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因此不需要再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两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司法实践中,北京地区法院亦按照前述标准,认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4)京02民终10745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2)京03民终16865号案中,法院均认为用人单位应对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有所预期,从而驳回用人单位关于续签劳动合同时应享有一个月宽限期的主张。

二、上海——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享有一个月续签宽限期

关于续签劳动合同的裁判观点,《上海高院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意见》问题三:续订劳动合同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其仍享有一个月签订劳动合同宽限期,并主张不应支付该一个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如何处理?

少数意见认为,不宜再给予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一个月宽限期。主要原因在于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合同到期是否续订完全可预期并具有主动权,其应在前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前与劳动者协商续订事宜。多数意见则认为,可以再给予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一个月宽限期。一方面,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用工并非简单的重复用工,实践中双方就岗位、薪酬、期限等事项,仍存在需重新磋商以达成新的合意的现实需求。另一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以及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且二倍工资差额的最长支付期限为十一个月。在此情形下,如续订情形下不给予一个月宽限期,则二倍工资差额的支付期限将超过上述最长期限,也与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以及双方利益的平衡不相适应。

司法实践中,上海地区法院倾向于按照多数意见处理纠纷。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沪01民终15045号案、(2021)沪01民终5034号案以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3)沪0106民初13423号案中,法院均认可在续签劳动合同背景下,给予用人单位一个月宽限期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因此,在这一问题上,《上海高院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意见》与既往上海地区司法裁判口径仍保持一致。

三、深圳——用人单位应当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以下简称“《裁判指引》”)第六四十条第三款明确,“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参照前两款[1]的规定处理。”因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继续用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可享有一个月的续签宽限期。

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粤03民终9020号案、(2020)粤03民终20537号案中,法院观点与《裁判指引》亦相吻合,认为用人单位继续用工的,应当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完成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因此,从司法实践来看,深圳地区法院同样支持用人单位在续签劳动合同时享有一个月宽限期。



[1]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六十四、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前一日时止。

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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