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 > 详情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否有效

1752735111948407.png

一、基本案情[1]

擎天医院系事业单位法人。2018年3月16日,吴红(化名)参加擎天医院人才招聘考试,报考擎天医院妇产科岗位。2018年8月22日,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文件通知,决定聘用吴红为擎天医院工作人员。同日,吴红(乙方)与擎天医院(甲方)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约定,如甲方为乙方出资培训,乙方不能按照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2018年8月23日,擎天医院(甲方)与吴红(乙方)签订《擎天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约定:乙方承诺:1.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及执业医师资格证后即回甲方工作,服从甲方安排,且在甲方连续工作15年以上(含15年);2.若乙方规培完成回医院工作未满15年,单方面以调离、辞职、旷工及其他方式离开擎天医院的,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每少服务一年,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15000元,以此类推。

2021年9月,吴红规培结束后回到擎天医院工作。2022年9月10日,吴红因个人原因向擎天医院申请辞职,医院要求吴红按规培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根据约定,吴红应支付14年的违约金,按每年15000元计算,违约金为210000元。后经医院讨论,决定违约金适当减少,最终确定违约金为140000元。随后,吴红向擎天医院交纳了违约金140000元。2022年11月,擎天医院同意与吴红解除聘用合同。

2023年10月25日,吴红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主张聘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无效,请求裁决擎天医院返还已支付140000元违约金。经审理,劳动仲裁委驳回吴红仲裁请求。吴红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二、法院判决

一审及二审法院认为,《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中明确规定,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是聘用合同必须具备条款之一。《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第十五条也明确了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及违约金属聘用合同的必备内容之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受聘人员系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的,双方应当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限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违约后就向单位赔偿培训费,按培训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作为地方性法规,是对《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具体化,互相并不抵触。可见,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相反是聘用合同的必备条款。吴红规培结束回单位仅工作一年即辞职,已构成违约,其应按约定向擎天医院支付违约金。最终,驳回吴红关于要求擎天医院返还已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评析

事业单位人事关系与普通劳动关系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显著差异。《劳动合同法》对普通劳动关系中违约金的适用范围作出严格限制,仅允许在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下约定违约金。但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法律规制则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 号)等专门规范,这些规定对违约金的态度更为灵活。

国办发〔2002〕35 号文明确将“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列为聘用合同的必备条款,赋予双方通过约定明确违约责任的权利。国人部发〔2003〕61号文件亦允许违约金按服务期相应递减。本案中,云南省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这一规定。上述规定构成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违约金约定的合法性基础,与普通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形成区分。

擎天医院作为事业单位,为吴红提供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这一专项培训,并支付了相应成本,双方据此签订聘用合同及培训协议符合相关立法精神,合法有效。吴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服务期15年及违约金条款内容的情况下签字确认,应视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因吴红回擎天医院工作一年后便辞职,已严重违反双方约定,故应当支付擎天公司违约金。
 


[1] 改编自(2024)云25民终985号民事判决书。

1752735181648103.png


    业务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