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领域
-
- 业务领域
- 就业招聘 政策与文件 工会和集体谈判 竞业限制和ESOP 劳动基准 工伤和职业病 安全生产 社会责任和ESG 社会保险和福利 人员裁减和安置 仲裁诉讼和监察 用工管理和设计 合规审查和调查 跨境用工和移民 灵活用工和外包 个人信息和隐私 反性骚扰和歧视 国际贸易和劳动 劳动法培训
- 最新研究
若女员工在产假期间获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而公司拒绝补足差额,女员工能否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本文将结合一则案例探讨前述操作的可行性,并就各地对该问题的处理态度稍作延展,以供读者参考。
一、案例一则 王美丽是顺发公司员工。2019年8月8日,王美丽喜得千金,于2019年8月8日起休产假至2019年11月21日。根据当地计划生育管理规定,除法定产假外,王美丽还享受80天地方奖励假。王美丽放弃地方奖励假,在法定产假结束后返回顺发公司工作。顺发公司向王美丽支付期间工资19,085.23元。按王美丽产假前月工资7,044.60元计算,其80天奖励假工资应为16,660.27元。 后王美丽与顺发公司产生争议,王美丽认为,关于80天地方奖励假的工资支付标准,顺发公司支付王美丽上班期间的工资仅为其提供劳动的相应对价。然而,即便王美丽在奖励假期间没有提供劳动,其本应获得奖励假工资。对此,顺发公司应足额支付王美丽八十日奖励假产假工资。王美丽遂以顺发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顺发公司补发工资差额及支付经济补偿。 二、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顺发公司已在王美丽产假期间向其足额支付了工资,因此,王美丽请求产假期间薪资补偿没有依据。进一步而言,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的产假工资属于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区别于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故用人单位是否足额向劳动者支付产假工资待遇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因此,王美丽以顺发公司拖欠其产假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顺发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没有依据。 三、律师意见 女员工合法权益应受充分保护,企业应依法足额支付产假期间工资。若企业未补足生育津贴与女员工原工资间差额,女员工能否通过被迫离职获得经济补偿,目前各地司法实践存在理解分歧。 前文案例体现了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观点,与此相类似的,还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1]。前述法院倾向于认为,生育津贴补差属于法定福利待遇,并非劳动报酬,因此员工不能据此主张经济补偿。 与此相对,天津市与江苏省裁审机构则持有不同意见。2023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三明确指出,若公司明知生育津贴低于员工原工资,公司仍拒绝补差,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女员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有权主张经济补偿。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在类似案件中认可了这一观点,认为公司未足额支付女员工产假工资的,女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综上可见,目前司法实践对该问题尚未形成统一裁判标准,各地处理存在差异。为防范用工风险,建议公司主动补足生育津贴低于原工资的差额,避免争议发生。如已发生纠纷,公司应结合地方司法口径评估风险并制定应对策略。 [1] (2014)黄埔民一(民)初字第1795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