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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必然阻却违法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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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1]

2011年8月5日,耿帅(化名)入职擎天传媒公司,双方签订多份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每份均约定劳动合同起止日期。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23年1月1日签订,合同期限约定:本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1月 1日生效,于2023年6月30日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耿帅担任字库工程管控岗位(工种)工作。

2023年6月29日,在擎天传媒公司要求下,耿帅提交了工作交接告知书,载明:擎天传媒公司与耿帅签订的劳动合同于 2023年6月30日到期,耿帅正常工作至2023年6月30日。擎天传媒公司作出《劳动合同终止确认函》,载明:耿帅,本单位(擎天传媒公司)与您于 2023年1月1日签订的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期限劳动合同,于2023年6月30日到期。2023年6月30日,本单位收到您提交的《工作交接告知书》。对此,本单位确认您与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随劳动合同的到期于2023年6月30日终止。

耿帅认为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擎天传媒公司到期后未与其协商便直接终止,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便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擎天传媒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擎天传媒公司支付耿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擎天传媒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一审及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多份劳动合同,虽均约定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期限劳动合同”,但同时约定了合同起始期限,到期后续签,且约定了耿帅的试用期工资,符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特征。考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强弱地位,法院采纳不利于用人单位的主张,认定双方系签订多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擎天传媒公司未与耿帅协商续签事宜而迳行终止,属于违法终止,应支付违法终止赔偿金。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擎天传媒公司支付耿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律师评析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有明确的法定适用规则,通常适用于可明确完成标准的项目制工作,多见于装饰装修、建筑工程、科技研发等行业,核心终止节点应为约定工作任务实际完成,而非固定日历日期,且不能约定试用期。本案中,法院并未局限于劳动合同的名称或约定的类型,而是从条款约定、岗位属性、履行事实对擎天传媒公司与耿帅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全面审查。案涉劳动合同虽被冠以“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之名,却约定了固定起止日期、设置了试用期,且在到期后多次续签,最终被认定实质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要求与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续订。而在擎天传媒公司与耿帅已签订多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耿帅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擎天传媒公司未与耿帅协商续签便径行终止,已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耿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基于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1.审查此类合同的适用场景,避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由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2.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合同的核心条款,如不予约定试用期、明确需要完成的工作任务内容(如某某项目某某工作完成时终止)以及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3.工作任务完成前主动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1] 改编自(2024)京02民终815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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