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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是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公司,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一般意义上的集团公司,是指拥有众多生产、经营机构的大型公司。它一般都经营着规模庞大的资产,管辖着众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并且在许多其他企业中拥有自己的权益。作为一种公司组织形式,其设立需要符合集团公司的设立条件。
本文关注的是集团公司合法制定的人力资源规章制度是否当然成为集团成员公司的人力资源规章制度。
答案是否定的!
其理由在于,集团公司是法人组织,其成员公司也是法人组织,尽管彼此存在资本纽带关系,但是法人组织的独立性是受到法律保障的。故集团公司想达到其人力资源规章制度在成员公司得到贯彻实施,需要成员公司的转换才能够成为成员公司的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
这个转换程序就是《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程序: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如果成员公司没有履行转换程序,其仅以上级集团公司的人力资源规章制度为由来证明其合法有效性,得不到法律机构的支持。进一步,成员公司以集团公司的人力资源规章制度来处理劳动关系也得不到法律机构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