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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最近刊发了中国科学院院士、武汉大学窦贤康校长的专访文章《武大校长:大学发展更重视质量,一流高校要培养新知识创造者》。这是一篇关于武大未来用人制度改革的文章,主旨是武大推出的“双千”计划或者说是“瘦身强体”计划。
“双千”计划就是武大计划五年内让1000位教职工离职,还计划用五年时间增加“国字号”头衔1000人,就是国家级人才计划;最终达到瘦身强体的建设计划。
令人关注的是“1000位教职工离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立法级别是国务院条例,这是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最高立法。
该条例第四条要求事业单位(包括大学)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教职工多数属于事业编制,除了自身提出离职外,大学要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并非易事,况且5年1000人离职是重大的社会事件,必须有坚固的合法基础。
按照条例要求,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对于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条例仅列了三种情形: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从条例的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事业单位并没有很大的权力解除工作人员的聘用合同,即使以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聘用合同,也需要有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考核办法支撑才能获得法律机构的支持。
事业单位是否可以在条例列明的解除理由外自行设定解除理由?我们认为不可以。
理由在于,人事关系是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在国家三定方案基础上建立、变更、解除及终止人事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从期限上看,是终身的。目前人事制度在改革中,是否能从终身制过度到合同制,需要全国人大立法,仅靠条例不能解决人事制度改革的问题。
武汉大学的瘦身计划是否能够为人事制度改革创出一条新路,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