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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违反规定不上社保的职工可做辞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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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2019年10月入职中哲公司,10月底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0年底。该公司《关于员工办理劳动保险的相关规定》第三条规定,员工被单位确定录用后,应及时向公司提供办理社会保险的个人证件等,无故不及时提供者,应自行承担各项损失,长时间不提供的,公司将做辞退处理。王某在职期间学习了上述规章制度。

2020年4月9日,中哲公司向王某送达《通知》,要求王某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等,并配合单位办理相关缴纳社会保险手续。但王某收到该通知后,并未将其办理社会保险所需的个人证件提交。

2020年12月31日,中哲公司再次向王某送达《通知书》,内容为:“因你不配合公司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经多次催办,至今无故不提供办理社会保险所需个人证件,严重违反我公司规章制度,即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当日,王某签收了该通知书,此后王某未到中哲公司上班。王某离开中哲公司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审判结果:

劳动仲裁委认定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中哲公司未能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任不能由劳动者个人承担,裁决支持了王某的请求。

中哲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请求维持公司的解除决定,不同意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中哲公司规章制度明确,王某知道该规章制度,理应按照规章制度执行,但王某未按时提供个人证件,且在公司向其下发催交通知书后仍未提交个人证件,在此情形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该法律规定,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中哲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

中哲公司的规章制度内容是否合法,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察:

1.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行为还是劳资双方共同的义务?

对于此,大多数人会认为是用人单位的单方义务。但在实际中缴纳社会保险,特别是员工刚入职,用人单位需要为其开户手续或转移接续手续的时候,需要员工提供各种证件。如提供照片、提供户口本以证明户口类型。因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与加入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这条规定看,缴纳社会保险是劳资双方共同的义务。某公司的规章制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2.劳动者拒绝参加社会保险缴纳,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者虽然是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拒绝缴纳,意味着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从表面上,劳动者拒绝参加社会保险是对自己权益的放弃,对用人单位没有损害。但实际上劳动者无权拒绝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从大的方面讲,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的一个基本制度,集中全社会的力量是为了保障每个人能够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从小的方面讲,如果劳动者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劳动者生病或发生工伤,用人单位都要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故此,考虑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对员工本人及单位的重要意义,中哲公司该制度是合理的。

指导意义

本案的判决对现实生活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在实际生活中,存在以下因劳动者个人原因不能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

1. 劳动者与前单位未办理交接手续,造成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原单位,新入职的单位无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2. 劳动者系享受失业金、国家社会保险补贴人员;

3. 劳动者年龄不足18岁,按照社会保险机构的规定,不能开独立社会保险账户;

对于上述因各种原因不能缴纳社会保险人员,建议用人单位首先要摸清劳动者的个人情况,其次制定类似本案中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确因劳动者个人原因不能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解除劳动合同,避免隐患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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