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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民事强制执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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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了《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文聚焦劳动法实践中的僵局--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结合草案,设想法律实施场景。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上述的规定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被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会被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那么如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呢?实践中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回单位上班比比皆是。在草案下此种情形,人民法院如何强制执行呢?

草案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作出特定行为,该行为不能由他人替代完成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对被执行人依据本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按日予以罚款或者依照本法第五章第五节的规定予以拘留,但是被执行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拘留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作出特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再次予以拘留,但是累计拘留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拘留决定作出后,被执行人作出特定行为的,人民法院不再实施拘留或者提前解除拘留;承诺作出特定行为的,可以不再实施或者提前解除,必要时可以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担保。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拒绝劳动者回公司上班会面临下述强制措施:

1、被责令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履行劳动合同义务;

2、 用人单位逾期未执行,会被罚款或者拘留。罚款的对象是用人单位,对组织的罚款金额为每日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下,但是累计罚款的天数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拘留的对象是用人单位负责人,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拘留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仍未作出特定行为,会被再次拘留,但累计拘留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巨额罚款或者拘留,超出了用人单位的想象!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除外。何为“正当理由”,目前草案没有定义。

我们认为,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上班,但是一分不少支付劳动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权益没有受到减损,则可以视为“已经履行生效判决”。

我们建议,草案中的拘留措施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要严格限制,以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执行措施要优先使用罚款。

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用人单位可以结合企业人力资源的实践,提供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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