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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之后,劳动者因公受伤,其治疗工伤所需的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均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实际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一些个别情况,导致劳动者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超出工伤保险基金的赔付范围,此时对工伤保险基金赔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还是由用人单位支付呢?
高某是甲公司员工,在工作时眼部受伤,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高某在医院治疗后,有部分医疗费用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定不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内[1]。
法院认为: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无合适治疗药品的情况下,在机械执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限制与用人单位救治的法律和道义义务之间,理应优先考虑救治的实际需要,故超出工伤保险目录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应由甲公司承担。
对工伤医疗费用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的部分应由谁来承担这一问题,从判决中可以看出,法院认为该部分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首先,工伤保险最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保障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工伤职工超出工伤保险赔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体现了《工伤保险条例》的根本目的,能让受伤的职工更好更快的得到医疗救治;其次,工伤保险的另一大目的是促进工伤预防与职工康复,因此由用人单位承担范围外的医疗费,能够督促用人单位平日里加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与管控力度,完善工伤预防培训等相关制度;最后,国家设立强制缴纳工伤保险这一制度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绝非消除风险,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的主体性质未变。若我们简单地让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劳动者承担超出范围的医疗费由,无疑违背了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目的。
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超出工伤保险基金赔偿范围的医疗费与治疗劳动者所受工伤所需的治疗项目或药物无关,或是由于劳动者故意扩大损失导致实际医疗费用超出范围。同时,由于当时的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并没有适合治疗受伤劳动者的相关药品,本着保障受伤劳动者及时获得医疗救治的道义与原则,也不应当机械地遵循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限制。对于超出工伤保险基金赔付范围的医疗费由谁负担这一问题,其根本实质是国家和用人单位能否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医疗救治权利。基于保障生命健康权的优先性考虑,在现阶段法律规定不明晰的情况下,对于超出工伤保险赔付范围的医疗费,法院判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既考虑到公平性,也考虑到合理性,是值得称赞的。
注释:
[1] 参见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2民终862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