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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为准备移民遂向公司辞去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并要求公司及时更换法定代表人。但是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王董事长十分苦恼,不知该如何“脱身”。
如王董事长一样,实践中并非所有法定代表人想辞职都能顺利与公司“一拍两散”,正常程序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形成有效决议,再报工商登记机构予以变更。但常见问题有: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法定代表人要求公司协助办理变更登记,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或法定代表人提出离职后,公司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自治途径就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作出有效决议,导致无法选出新的法定代表人。如果迟迟不能离职,期间遇到公司涉诉不履行判决给付义务,法定代表人会被限制高消费导致在工作和生活中受到各种限制。部分法定代表人在穷尽了公司内部救济渠道无果后,会选择走司法途径向法院提起涤除登记之诉。
我们通过查看裁判文书公布“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件判决书,法院裁判对涤除案件存在不同裁判观点。
不支持涤除法定代表人的法院主要理由是:变更法定代表人系公司内部治理事务,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自行决定,法定代表人未能向法院提供公司就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作出有效变更决议或决定,因此不予支持。
支持涤除法定代表人的法院主要理由是:
(1)公司已经就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作出有效变更决议或决定,但拖延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法定代表人为挂名法定代表人,事实上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既无决策权也无实控权,与公司不具有实质关联性;
(3)虽然公司未就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作出有效变更决议或决定,但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利益冲突已无法通过公司自治机制解决,或穷尽了公司自治救济程序仍无法解决,必须由司法介入解决。综合考虑认为公司应当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变更登记。
另,如果法院判决支持涤除法定代表人后,针对法院是否可以介入公司选任新法定代表人,以(2022)最高法民再94号再审民事判决为例,最高人民法院观点认为,“至于本案判决作出后,宝塔房地产公司是否再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本案不予处理。”我们还发现北京地区在执行涤除案件中出现了新的制度创新,石景山法院采取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府院联动机制,就涤除登记执行难问题,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更便捷的登记服务,打好优化营商环境“组合拳”。
综上所述,法院在审理涤除案件时,对司法介入公司自治范畴的界限是比较谨慎的。因此,法定代表人遇到以上情况,在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后,确实无法维护自身权益,再选择走诉讼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