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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体育纠纷解决机制:裁判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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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体育领域,国际上和各国国内普遍有相对独立于司法机构的纠纷解决机制,这类纠纷因涉外因素经常造成管辖和程序适用的冲突混乱。

本文结合最高法指导案例(2020)沪01民终3346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民事裁定),分析体育领域涉外纠纷约定的纠纷解决机制如何与法院管辖区别适用。

民事裁定显示,上海聚运动足球俱乐部与德拉甘·可可托维奇(塞尔维亚籍)签订《职业教练工作合同》,约定德拉甘·可可托维奇向聚运动足球俱乐部提供教练方面的劳务。双方后又签订《解除合同协议》,解除上述合同,聚运动俱乐部支付剩余工资。《解除合同协议》第5.1条约定,“与本解除合同协议相关,或由此产生的任何争议或诉讼,应当受限于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或任何其他国际足联有权机构的管理。”第5.2条约定,“如果国际足联对于任何争议不享有司法管辖权的,协议方应当将上述争议提交至国际体育仲裁院,根据《与体育相关的仲裁规则》予以受理。相关仲裁程序应当在瑞士洛桑举行。”聚运动俱乐部未依约支付相应款项,德拉甘·可可托维奇向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申请解决案涉争议。委员会作出《单一法官裁决》,要求聚运动俱乐部支付剩余工资等款项,如对裁决结果有异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起上诉,否则《单一法官裁决》将成为终局性、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后双方均未就《单一法官裁决》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起上诉。因聚运动俱乐部已解散并停止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上述裁决无法通过足球行业自治机制获得执行,德拉甘·可可托维奇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工资等款项。

徐汇区法院认为,双方上述约定排除了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德拉甘·可可托维奇对此不服,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作出(2020)沪01民终3346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上海一中院观点如下: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合法有效,并约定“国际足联不享有司法管辖权,即可将争议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仲裁”。现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已经作出《单一法官裁决》,本案争议已由国际足联行使了管辖权。但是《单一法官裁决》的性质,是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作为国际足联内设机构对行业自治范围纠纷的内部决定,不是仲裁裁决,主要依靠行业内部自治机制获得执行;同时,依据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国际足联处理相关争议后球员或俱乐部可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起上诉,亦可将争议提交法院处理。本案不符合约定的将争议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仲裁的条件,该争议解决条款不适用于本案,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本文对裁判结果完全认可,但是认为裁判路径应立足于案件的基本法律关系判断争议解决条款是否适用,从而确定案件的管辖问题。

从案件事实来看,本案属于市场经营主体与个人之间关于提供足球教练相关劳动或劳务的合同纠纷,该市场经营主体的特殊之处在于曾经在中国足协注册,俱乐部退出注册,足协无法继续行使管理和监督的权力。但是双方的纠纷产生于教练员合同的约定和履行,主要内容为提供劳动,故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应为劳动法律关系。聚运动足球俱乐部先在足协注册,后不再注册,谁对俱乐部有管辖权就成为解决欠薪的先决问题。虽然体育活动的纠纷由足协管辖,但是我们认为,应回归本质,先抛开俱乐部注册和退出注册等相关干扰,立足教练员欠薪问题仍应适用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由上海劳动争议仲裁部门首先管辖。

上海一中院该裁判认定,国际足联的《单一法官裁决》不属于我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适用范围,这体现了实务中对单项体育协会裁决的执行力有不同认识,这一司法观点新动向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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