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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为尽快拿到赔偿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时会就工伤赔偿事宜专门签署协议,惯常称为“私了协议”。这种协议在司法审判中效力如何认定?本文通过介绍不同司法判例,为读者具体阐述并提出建议。
一、 法院的不同裁判观点
(一) 认为“工伤赔偿协议”合法有效[1]
1. 案情介绍
文某与富利公司于2020年4月18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文某在江门新会骏凯豪庭从事木工工作。2020年5月8日15时左右,文某在工地30号楼地下室底板切割方条时,左腿被切割机反弹割伤。2020年8月17日经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0年12月3日经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文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伤残十级。2020年11月28日,江门新会骏凯豪庭二期项目部作为甲方、刘某作为乙方、文某作为丙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书》,约定乙方再向丙方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2000元,该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工伤复发费、鉴定费等;赔偿金已包括丙方达到相应伤残等级甲方应付的赔偿款项,丙方自愿放弃向甲方主张赔偿差额的权利。
2. 法院认为
文某在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书》时,已知晓自身的行为被认定为工伤,且已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从赔偿协议的内容看,既约定了赔偿金额,又写明了参照的法律法规,还列明了工伤赔偿包含的具体项目,这说明双方当事人对工伤赔偿的法定标准是知情的,故不能认定文某在订立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至于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富利公司已为文某支付全部医疗费23206.3元且按照协议约定已经履行赔偿款12000元给文某。文某在本次工伤所获得的赔偿金,没有显著低于其依法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故不能认定文某在订立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因此,《工伤赔偿协议书》是本案当事人在充分协商,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并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法定可撤销合同的行为。
(二) 认为“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应属无效[2]
1. 案情介绍
刘某经营一家废品收购站,舒某在刘某处从事废旧品拆卸工作。2019年6月14日,舒某在拆卸电动车时右眼不慎被榔头击伤。舒某构成工伤,伤残等级为七级。2020年5月13日,刘某及其代理律师陈某与舒某就工伤赔偿事宜签订协议书,基本内容为:一、刘某除前期已支付的医疗费外,再支付舒某40000元。二、舒某放弃其他所有赔偿诉求。协议落款处刘某签名,舒某比照律师陈某书写的名字样本,画出自己的名字并捺印。陈某向舒某宣读协议内容并全程录音录像。当日刘某支付舒某40000元。
2. 法院认为
舒某系文盲,对法定赔偿金额缺乏应有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协议签订时刘某一方只是简单地向其宣读协议内容,并未告知其工伤七级依法应当赔偿的项目及金额,舒某对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未有充分的了解,从赔偿金额看,刘某赔偿数额仅为法定赔偿金额的20%,显然有违公平。该工伤赔偿协议应予撤销。
二、 律师评析
通过上述司法判例,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在认定“工伤赔偿协议”效力时,会重点审查一下几个因素:
(1)劳动者的民事行为能力;
(2)达成工伤赔偿协议前,是否经过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3)双方商定的赔偿金额是否符合法定工伤赔偿数额;
(4)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实际所获赔偿低于法定标准,可以主张用人单位对差额部分补足。保障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签订赔偿协议,应当进行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明确赔偿标准后在法定范围内自愿达成协议。此外,也要避免利用劳动者弱势地位订立赔偿协议,否则会因为显失公平被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注释:
[1] 参见(2021)粤0705民初3675号民事判决书。
[2] 案例来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