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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员工之间 “借名买房” 存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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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国全力以赴拼经济,各种政策相继出台。在这样的背景下,楼市政策频出。尽管如此,不少城市仍然保留着一定程度的限购政策。有些公司出于一些原因,选择让员工来代持其购买的房屋,最终因此产生纠纷。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看看公司与员工之间“借名买房”可能存在的一个法律风险点。

一、基本案情[1]

朱某曾在A公司任职总经理,于2013年9月离职。B公司法定代表人,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妻子的堂弟。B公司向C公司支付北京市昌平区某房屋的购房款。朱某与C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房屋。房屋交付后,一直由朱某与其家人入住。2013年9月18日,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性质为商品房,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朱某。之后,B公司与朱某就该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B公司称,朱某系B公司兼职会计及财务总监,主张借朱某之名买房。朱某主张该房屋系A公司奖励自己,并经公司决定登记在自己名下。

二、法院观点

现B公司仅能证明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由其支付,不能证明其与朱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具备“借名买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B公司要求确认其与朱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并要求朱某将涉案房屋过户至B公司名下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B公司虽然进行了出资,但仅凭出资并不能认定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的存在,B公司基于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要求朱某将房屋过户至其公司名下,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律师评析

我国劳动法并不排斥总经理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总经理符合劳动关系认定规范的,属于公司的员工。不同公司通常情况下,不能视为相同主体。

“借名买房”作为房屋实际所有者和登记所有者分离的现象,存在比较高的法律风险,若缺乏相应的风险控制,房屋实际所有者将面临着无法主张房屋所有权等风险。本案中,公司虽然就购买房屋进行了出资,但法院就认为仅凭出资并不能认定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的存在,不支持公司要求将房屋过户到其名下的请求。

若用人单位出于商业考量,打算通过员工“借名买房”,除了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之外,亦不可以忽略法律风险的控制。应当在交易开始前,即介入专业人士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协助分析交易可行性,进行风险评估,设计好可行交易模式,做好文本的准备工作,等等。



注释:

[1] 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9397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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