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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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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针对这一条款大家可能会问,什么是“上下班途中”?普通职工早上九点从家到单位上班,晚上六点从单位回家下班,这当然属于“上下班途中”。那么哺乳期女职工在上班期间从单位回家给孩子哺乳,之后再从家中返回单位继续工作,这种情况又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题中应有之义呢?本文通过一则案例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一、基本案情

周某是甲公司职工,工作时间为10时至19时。2019年6月25日,周某生育一女,休完产假后回单位工作。2019年12月6日13时30分左右,周某从工作地点开车回家哺乳孩子。当日13时55分,司机张某驾驶货车在路口与周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相撞,造成周某脾脏破裂,左肾挫伤。当日,当地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2020年7月15日,周某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于2020年7月27日受理该申请并向甲公司邮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2020年8月12日,甲公司作出《工伤认定举证答辩书》并提交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材料,提出周某并未向甲公司申请调增其休哺乳假的时间,其外出也未按照甲公司制度申请外出流程,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范围。2020年8月20日,人社局认定周某为工伤。2020年10月19日,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周某于2019年6月25日生育一女,休完产假后回单位工作,周某工作时尚处在哺乳期内,甲公司应当为其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并及时与周某沟通协商哺乳时间的安排。周某在甲公司未与其沟通明确哺乳时间的情形下,根据工作时间灵活安排其每日的哺乳时间,回家哺乳后再返回单位继续工作,往返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视为工伤认定的合理范畴。虽甲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中载明哺乳假的休假时间及请假流程,但甲公司不能证明其就员工手册向周某进行了告知,或就哺乳时间相关事宜与周某进行过沟通协商,故甲公司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评析

1.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理解

基于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初衷,我国劳动法将“上下班”这一职工生活中每日都必须要循环往复的日常活动纳入到职工为公司利益完成工作的必备准备动作中,认为“上下班”与职工的工作以及公司利益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己方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进而受伤,在我国劳动法下被认定为工伤。这是我国劳动法保护无过错职工的最佳诠释,同时也是社会保险发展、关怀弱势群体的必然导向。尽管如此,我国劳动法法律背景下的“上下班途中”仍不能涵盖实际生活中的所有情况,比如本文案例所提到的哺乳期女职工工作期间返回家中哺乳孩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概念的合理外扩。

2.“上下班途中”的合理外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这一规定对“上下班途中”的适用进行了合理外扩,但是主要强调了时间和路线的合理性,却并未对合理这一概念进行更多的解释,因此需要个案分析。

在本案中,周某系哺乳期女职工,休完产假后回单位工作并发生车祸时尚处于哺乳期内,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规定[2],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但本案甲公司未及时与周某沟通协商哺乳时间安排,因此周某为履行母亲的职责,自己根据工作时间灵活安排其每日的哺乳时间,回家哺乳后再返回单位继续工作,该行为的目的属于上文法条所说的“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并符合社会大众伦理对其作为母亲身份的合理期待。同时周某发生车祸的行驶路线也是平时从家到单位之间经常行驶、较为固定且合理的路线。因此,周某系基于其合理生理及生活需求从单位返回家中,哺乳完毕后返回单位继续工作,既没有无故占用上班时间,也没有对其从事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任何损失。周某虽擅自离岗,但离岗目的符合社会公德对母亲的要求及相关法律规定,且时间安排与路线选择较为合理,在往返于单位与家庭住所途中发生非本人责任交通事故导致受伤的,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发生工伤的情形。



注释:

[1] 参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行终595号民事判决书。

[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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