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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至境外员工的工伤保险缴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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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要外派员工至境外工作,应当如何为外派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尤其对于部分工程类项目发生工伤概率较大,工伤保险关系对外派员工的劳动权益保障至关重要。本文通过一则司法判例,为读者进行阐述[1]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蔡某与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邵阳路桥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和雇佣合同》。2014年6月,蔡某被邵阳路桥公司派遣至非洲阿尔及利亚从事某工作。2017年1月,蔡某在阿尔及利亚南北高速某标段工地从事某工作时,从高10米处的操作台上坠落至地面,导致右跟骨骨折、第12胸椎及第2腰椎骨折。蔡某受伤后被当即送往某某医院治疗22天后转回国内治疗,医疗费用共计105055元。蔡某出院后申报工伤认定,2017年7月,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2017年1月,蔡某向邵阳路桥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关于解除劳务合同关系的申请》。邵阳路桥公司未为蔡某在国内办理工伤保险,但邵阳路桥公司主张其为蔡某在阿尔及利亚某某省社保局办理了社保,缴纳了社保费用。

蔡某与邵阳路桥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纠纷,协商未果后,蔡某向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邵阳路桥公司支付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小孩抚养费,共计1,038,975.20元。后蔡某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二、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邵阳路桥公司提供的为蔡某在阿尔及利亚购买社保证据,该社保证明是否包含了工伤保险不明确,同时上述证据系形成于我国领域之外,虽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履行其他证明手续,但是未经证据形成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这是域外证据证明的先决条件,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定,而认定邵阳路桥公司未履行依法购买工伤保险的义务,判决其承担蔡某因工受伤应享受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

二审法院认为,邵阳路桥公司提供了阿尔及利亚某某省社保局出具的《个人社保证明》(含翻译件),该事实也经某某省社保局证明、阿尔及利亚社保总局及外交部加盖公章证明、中国驻阿尔及利亚大使馆认证,而蔡某对社保证明的真实性亦无异议,且邵阳路桥公司在二审期间补充提交了阿尔及利亚某某司法委员会的司法证明书对社保证明予以了公证。因此,虽然蔡某的《个人社保证明》属于在我国境外形成的证据,但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并审查该证据所办理的认证及履行的证明手续,对《个人社保证明》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最终改判驳回蔡某关于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全部诉讼请求。

三、律师评析

从法律层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持续为外派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如果所在国有法律规定必须在当地缴纳工伤保险,应当在当地缴纳,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因此,企业首先应当了解外派当地国家对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律规定。如果所在国有强制性规定,应该遵守当地法律为外派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同时国内的工伤保险可以停缴。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外派员工在国内的工伤保险应当持续缴纳。如果企业擅自将外派员工的工伤保险断缴,出现工伤后,员工因工受伤应享受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都需要由企业来承担。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引发工伤保险纠纷,公司向法院提供为外派员工在国外缴纳过工伤保险的证据。该域外证据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随着2023年11月7日在我国生效的《1961年10月5日关于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海牙认证公约》”)对涉及域外身份关系证据要求有所改变。根据《海牙认证公约》,涉及域外身份关系的证据,如果形成于《海牙认证公约》缔约国,该证据在公证后只需办理附加证明书,无需经过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很大程度上可以节省企业对证据的准备时间和流程。



注释:

[1] 参见(2020)湘05民终633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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