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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多年以后,面对摆在桌上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老李将会回想起2011年冬天朋友带他来到重庆煤矿那个灰蒙蒙的下午。
这家重庆的煤矿还算正规,与老李签了劳动合同并始终为他缴纳工伤保险,但是日复一日的下矿挖煤以及恶劣的工作环境还是让老李的身体不堪重负,经常会整晚地咳嗽,到2016年时甚至会出现咯血的情况。
老李数次想辞掉这份苦差事,然而一家人的吃喝拉撒却让老李停不下来,生活的大山压迫着他戴着单薄的口罩头也不回地深入矿井。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16年12月,煤矿根据当地政府的政策文件而关闭,老李也随即收到了一纸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
转过年来开春之后的2017年2月,老李在家人朋友的劝导下到当地职业病防治院挂号看病,医生的诊断结果结论是无尘肺,建议一年后复查。老李拿到结果满心疑虑,于是在2018年4月,再次怀着忐忑的心情来到当地职业病防治院看病,本次医生的诊断结果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老李心中的那颗石头终于落地了。
于是老李急忙拿着这份《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找到了当地人社局,要求认定工伤。没想到人社局认为那家煤矿在老李申请工伤之前已不复存在,老李应当向民政部门寻求帮助,而非来这里申请工伤认定,最终决定不予受理老李的工伤认定申请。
老李对人社局的这一决定极为不满,数年的辛勤工作换来了一身伤病,却连最基本的工伤都无法认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1]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老李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向人社局提交的材料有:工伤认定申请表、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按照规定,老李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人社局管辖范围并且在受理时限内。老李于2018年4月3日被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应系在煤矿工作期间所形成。煤矿在被注销前具有用工主主体资格,与老李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对老李的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应当予以受理。
三、律师评析
1. 公司被注销后,职工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2],公司是申请认定工伤的常态化主体。若公司未行使帮助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主动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3]为保障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允许职工绕开公司直接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老李被确诊尘肺病时,煤矿已被注销。因此煤矿不管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均已不再可能申请认定工伤,老李完全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当地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
2. 公司被注销后,人社局是否应当受理职工合法的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什么情况下才能受理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呢?首先,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材料应当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4]。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当然具体到老李这个案子里,有些人会说煤矿已然注销,人社局不能再受理老李的申请了。但是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当公司被注销后,职工就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不能当然地排除职工请求工伤救济的基本合法权益。因此,不管公司有没有被注销或解散,只要满足相关法规的外在形式要求,人社局就应当受理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
老李的尘肺病形成于煤矿工作期间,其与煤矿被注销前存在的劳动关系也有确凿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老李在确诊尘肺病后一年内向人社局提交了合乎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人社局应当受理其申请。
3. 公司被注销后,职工是否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医疗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均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而非由公司进行支付。
因此,煤矿被注销后,老李若被认定为工伤,其获得的医疗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均出自工伤保险基金。
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5],公司合并、分立、转让或破产之后,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不会完全灭失,而是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主体继续承担工伤保险的支付责任。
虽然上述规定并未明确公司被注销后应当如何处理工伤待遇支付的问题,但本着保护职工的立法初衷与目的,煤矿注销后的有责主体(如某某工作小组)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利用煤矿注销后所剩的资产优先支付煤矿本应承担的老李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注释:
[1] 参见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3行终2号行政判决书。
[2]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文件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