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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当履职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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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骗子通过互联网或其他通讯手段假扮业务客户、政府公职人员及公司领导,对员工实施诈骗并导致公司损失的案件屡见不鲜。这种诈骗实质上是诈骗犯对公司财产权的侵犯。针对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公司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劳动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那么,在劳动者导致公司损失且劳动者履职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对此,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展开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1年2月1日,小燊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自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小燊从事出纳工作,试用期内每月4,000元。

2021年4月2日,诈骗犯通过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邮箱告知小燊加入公司高层微信工作群。2021年4月6日,小燊按照工作群中“法定代表人”(即诈骗犯)要求提供了某公司在各个银行的余额明细,而后又按照“法定代表人”要求分五次将107万元转入某银行账户,后经公安机关核实该账户系诈骗账户。当日,小燊发现被骗即打电话报警,后公安机关将该刑事诈骗案立案侦查,案件结案时尚无调查结果。

2021年4月7日,某公司与小燊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小燊赔偿某公司损失107万元及利息,后小燊仅支付2万元赔偿款,其余105万元及利息未付。某公司遂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要求小燊赔偿某公司损失105万元及利息。[1]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小燊向某公司支付5万元赔偿款,驳回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三、律师评析

必须承认的是,自《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我国现行劳动法律体系的立法宗旨便是有利于保护劳方的权益,法律法规更多规定的是劳动者可以基于各种各样的权利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赔偿或补偿等各种款项。只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只有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法》中再也没有规定因劳动者不当履职而受损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条款了。即使将眼界放的再宽,整个劳动法律体系中也只有原劳动部于1995年施行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损失。对于该条文,全国各地法院又有各自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在司法实践中较难达成一致。

直到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出现,那些在因劳动者不当履职而遭受损失的用人单位才终于找到为自己说话的“娘家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民法典》的这一条文弥补了已失效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只规定用人者对外责任而未规定用人者内部责任的缺陷,既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外的赔偿责任,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内的追偿权。既然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内部追偿的方式弥补其对外承担责任的损失,用人单位也可以基于同样的法理主张履职不当的劳动者承担责任。

从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劳动者履职中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劳动者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应当首先确定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行为时有哪些义务。对此,现行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无需赘言。所谓勤勉义务则主要是指遵守用人单位合法合理的工作指示和规章制度的义务,以及运用正常、合理注意和技能的义务。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根本目的,是获取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或劳动成果,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理应符合用人单位的正常期待。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的财产通常处于劳动者的控制和管理之中,而由此带来的经营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劳动者尽到勤勉义务也是题中应有之义。倘若劳动者没有尽到合理的谨慎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其提供的劳动成果不符合用人单位的期待,那么法院就可以认为劳动者违反了勤勉义务,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也即在一定范围内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本期我们从法理的角度简要分析了劳动者不当履职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下一期我们将稍作深入,继续探究劳动者不当履职时如何认定赔偿责任的问题。



[1] 参见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4民终184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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