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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与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人员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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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是军人退役安置的一种方式,其中只有符合《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第5、6条规定条件的军官以及军士可以选择这种安置方式,同时根据第7条之规定,也排除了超过50周岁且可以作退休安置等情形下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可能。

从上述表述来看,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并不等同于退休安置,那为何会产生单位能否与这类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疑问? 笔者认为主要在于因为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对此,我们结合北京法院的多个案例来加以探讨。

案例一

在(2021)京02民终1854号(2021.2.26)判决书中,高某某系自主择业的退役军人(自主择业可理解为曾经的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方式,下同),按月享受相关待遇,社保由相关部门缴纳。其入职某公司后,双方签署了《聘用合同》、《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等,后续双方在签订《解除劳务关系协议书》时,公司认为高某某存在泄密等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故双方在交接及结算时产生争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法律未禁止军队转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故双方之间实质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最终支持了高某关于劳动关系下的相关主张。持有上述相同观点的还有(2021)京01民终703号判决书。

案例二

在(2022)京02民终6255号判决书(2022.7.4)中,韩某某系自主择业退役军人,其退役后就业于某物业公司,双方签署劳务协议书,工作期间一直按月领取退役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韩某某申请仲裁要求确立与该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韩某某转业后按月领取退役金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应属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并且韩某某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明知其按月享受退役金待遇则不能再行订立劳动合同,未支持韩某某确定劳动关系的相关主张。持有上述相同观点的还有(2021)京民再3号判决书(2021.3.17)、(2021)京0102民初39550号判决书(2022.3.15)。

同样是北京二中院做出的判决,但不同时期的2个观点完全相反,笔者猜测是受到(2021)京民再3号判决书观点的影响,将逐月领取退役金等同于享受了退役军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从而结合司法解释来按照劳务关系来处理。但笔者基于以下4个理由认为北京高院的观点有待商榷:

一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29条明确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而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亦是军队转业干部,仍有权利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同理而言,军士与军官在再就业的权利保护方面并没有实质区别,建立劳动关系亦是合法合理。

二是法院将按月领取退役金以及享受医疗待遇扩大解释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现行规定不符合,特别是《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了退役金区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后两个阶段发,在达到退休年龄前逐月发放退役金,达到退役年龄后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等养老保险待遇,并继续保留一定比例退役金发放终身,故领取退役金与养老保险待遇是可以并行的,两者并非同一概念。

三是《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第20条明确了退役后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就业的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未限制退役人员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下,直接将发放退役金等同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不合适。

四是退役金本质上是军人退役后国家给予军人的安家、生活、医疗等方面的费用,并非直接进行养老的费用,将退役金等同于退休养老待遇将背离国家设立退役金的根本目的。

综上,为了更好地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用人单位的管理边界,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就上述问题如何处理以及社保如何缴纳出台相关规定,以便更好地指示用人单位及退役军人,从而减少劳资双方纠纷,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

《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

第5条 大校以下军官退役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

(一)担任军官满16年的;

(二)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

(三)服役满20年的;

(四)直接选拔招录军官、特招入伍军官晋升(授予)少校以上军衔后达龄退役的。

第6条 军士退役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

(一)担任军士满16年的;

(二)服役满18年的;

(三)晋升(授予)四级军士长以上军衔后,在本衔级服役满6年且服役累计满14年的。

第9条 退役金区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后两个阶段发放。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按照规定逐月发放退役金;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等养老保险待遇,并继续保留一定比例退役金发放终身。

第20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补助,按照安置到企业的退役军人办法计算。保险关系、补助资金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转移。退役后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就业的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国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29条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子3年适应期。

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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