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员工请事假的时候,绝大多数公司是要扣除事假的工资的。但对于请事假后的工资应该怎么算,对于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依然是个挠头的事儿。相信有不少人都知道在计算请假后的工资时会有两个出现率极高的数字:21.75和20.83,但大家真的知道21.75和20.83是什么关系吗?又应该在什么情况下使用21.75,在什么情况下使用20.83呢?
一、21.75和20.83的来历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1月3日颁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1.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这就是令人抓狂的21.75和20.83的来历。
二、21.75和20.83的不同
20.83天代表了月平均工作时间,而21.75天则是月平均计薪天数。
二者的不同来源于两种不一样的角度。从计薪的角度来看,一年中除了104个休息日(52周×2)不计薪外,剩下的261天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劳动者薪资,包括11个法定节假日,得出每个月的平均计薪天数是21.75天,而非劳动者某个特定月份的实际计薪天数。同理,从计时的角度出发,一年中除了104个休息日(52周×2)不上班外,11个法定节假日也不上班,剩下的250天都是要上班的,得出每月的实际上班天数是20.83天。在核算综合工时的标准工作时间时,以20.83天作为基数,即综合工时员工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20.83天,每季度工作时间不超过62.5天,每年工作时间不超过250天,合计2000小时。
三、实践中的使用
在生活实践中,有些聪明的劳动者可能会认为,由于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在全年每个月份的分布是不一致的,并且每个月的具体天数也存在差异,所以大多数月份的实际计薪天数是不同的,而包含了法定节假日的月份,实际计薪天数与实际上班天数又有了冲突。因此不应该笼统地用月工资÷21.75×实际出勤天数来计算事假后的月工资,而应该用月工资÷当月实际计薪天数×(当月实际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天数)来计算事假后的实际工资。单纯从数学的角度来讲,这种算法是无比正确的,可以精准地反映出劳动者某一年某一月的实际工资。
然而21.75天和20.83天作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文件中载明的工资算法,那就是劳资双方以及劳动仲裁委、法院在计算月平均工作时间和月平均计薪天数时的法定算法,而且这样的计算方法从年度周期来看也是相对合适公平。此外,实践里相当一部分案件中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较长,从几年到十几年不等,此时如果要计算这十几年中每个月的实际计薪天数,那无疑是个巨大的工作量,并不利于纠纷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