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员工疑似因工作相关因素导致死亡,但未被认定为工亡的,企业是否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答案并非完全肯定。实践中,存在员工虽然未被认定为工亡,但其家属成功向企业进行索赔的先例。下面举例分析。[1]
案件概况
张某系众焱公司员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众焱公司也未为张某参加社会保险。张某的入职体检报告显示其体检合格、并无异常。2016年4月12日起,众焱公司安排张某至龙博士公司的漂染产线工作,实行轮班制,每天工作时间12小时。2016年5月9日0时许,张某下班后回宿舍休息。当日8时许,众焱公司许某在漂染车间检查工人上班情况时,发现张某未到车间,后在宿舍发现其躺在床上,叫他没有反应,身体冰凉。后拨打120,120到现场发现张某已死亡。后经医院确认张某系猝死,原因不明。2016年9月26日,张某之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张某于2016年5月9日在宿舍内死亡,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不予认定张某死亡视同为工伤。张某之子以众焱公司、龙博士公司为被告提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诉讼。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在众焱公司安排下连续多日每天工作12小时,猝死前一日即2016年5月8日累计工作16小时,明显超出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规定的时间。众焱公司严重忽视对张某身体健康的保护,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众焱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且主观上存在过错。龙博士公司将印染等产线业务外包给众焱公司,并不直接参与劳动过程,也不直接安排张某的工作,故其对张某不存在侵权行为。
关于众焱公司侵权行为与张某死亡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首先,张某死亡已被公安机关排除他杀可能,且经医疗机构诊断为猝死。其次,工作强度大、工作压力大以及不健康的作息时间有损身体健康,是一般人均知晓的生活和医学常识问题。张某入职体检报告显示其体检合格、并无异常;张某于5月8日夜班24时下班回宿舍休息,并无证据能够表明张某中途去其他场所参加可能有损于健康的其他活动。根据现有证据虽无法得出众焱公司连续安排张某超时加班与其猝死存在必然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但根据张某上班及下班回宿舍睡觉后猝死这一过程的紧密度,并结合日常经验法则,该因果关系同样无法排除。在本案因果关系参与度无法查明确定的情况下,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同时结合张某之子自述推断张某自身患有冠心病等因素下,酌情认定由众焱公司对张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通过上述判例可知,即使员工没有被认定为工亡,不代表企业从法律上可以完全免责,员工亲属仍可以向企业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侵权案件时,会按照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审查企业的主观过错、是否存在违法用工行为、违法用工行为与员工损害后果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等。在因果关系无法确定情况下,法院有权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分配、公平合理原则并结合日常经验法则进行认定。如认定企业构成侵权,法院将判定企业需要承担的具体侵权责任。
因此,如果员工疑似因工作相关因素导致死亡的,无论其最终是否被定认为工亡,只要企业对其存在违法违规用工的情形,都可能面临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相对应的,只有依法合规用工,企业才能最大限度避免承担因员工伤亡带来的法律责任。
注释:
[1] 参见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5民初3440号民事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