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6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了《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4号)(以下简称144号文),历时三年的新冠疫情防控进入到一个新阶段。
随着新冠疫情防控政策的调整,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势必会产生重大影响。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遵循的最主要的政策依据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以下简称5号文)。根据5号文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简单说就是劳动者因新冠不能提供劳动期间,企业需要正常支付工作报酬。5号文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经国务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正是2020年的1号公告确定了新冠疫情“乙类甲管”。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在劳动关系领域主要体现在要求企业在劳动者隔离期间不得停止支付工作报酬。
随着144号文的发布,新冠病毒感染也回归到“乙类乙管”,我们简单梳理了一下传染病防治法中的具体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根据上述规定,甲类传染病只有两种:鼠疫和霍乱。这三年来,我们是按照鼠疫和霍乱的防控标准防范新型冠状病毒。另外,新型冠状病毒属于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属于丙类传染病,我们国家是将新冠病毒感染列为乙类传染病管理而非按照流行性感冒来管理的。
新冠病毒感染回归到“乙类乙管”后,从劳动关系的视角看,新冠病毒感染正式成为一种“病”,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确需治病休养的,企业按照病假对待即可。当然,新冠病毒还属于乙类传染病,不同于一般的疾病,企业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患病劳动者进行必要的管理以防止其他劳动者被感染。下面就144号文实施后(2023年1月8日起),企业可能遇到的一些劳动法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供企业参考。
问:新冠阳性员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返岗复工?
答: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企业经营情况,规定劳动者返岗复工的条件。比如,用人单位可以规定,自出现症状之日起,居家自我照护满7天后应当返岗复工。如居家自我照护满7天时,未使用退烧药情况下,发热症状消退超过24小时,且其他症状好转,应当返岗复工;如仍有发热症状,待发热症状消退超过24小时且其他症状好转后应当返岗复工。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劳动者自症状消失后抗原检测阴性后应当返岗复工。
问:新冠阳性员工患病休养期间或者居家自我看护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答:新冠阳性员工患病休养期间,应当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病休期间应当支付病假工资;无症状感染者居家自我看护期间居家办公的,用人单位应当正常发放工资;无症状感染者居家自我看护期间不需要居家办公的,建议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
问:居家自我看护期满,劳动者由于害怕再次被感染或者以需要继续恢复身体为由拒绝到岗的,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答:居家自我看护期满,劳动者以害怕再次被感染或者以需要继续恢复身体为由拒绝到岗的,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履行正常的请假(事假)手续,用人单位批准的,按事假处理;用人单位未批准的,劳动者应当按时返岗复工,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复工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处理。
问:用人单位可否要求返岗复工人员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者抗原检测阴性证明?
答:根据144号文的规定,社区居民根据需要“愿检尽检”,不再开展全员核酸筛查。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强制要求返岗复工人员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者抗原检测阴性证明。
问:新冠阳性员工居家自我看护期满后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者抗原检测阴性证明要求返岗复工的,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拒绝?
答:新冠阳性员工居家自我看护期满后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者抗原检测阴性证明要求返岗复工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用人单位拒绝的,期间应当支付正常工资报酬。
问:劳动者出现发热症状后持抗原检测阴性证明要求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如何处置?
答:由于抗原检测可能存在无法检出的可能,在劳动者出现发热症状后,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休病假,劳动者应当服从。
问:无症状感染者工作期间导致用人单位其他劳动者感染的,用人单位可否对无症状感染者作出处罚?
答:根据144号文的规定,社区居民根据需要“愿检尽检”,不再开展全员核酸筛查。无症状感染者在不知道自己已经被感染的情况下继续上班不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处罚劳动者没有依据。
问:无症状感染者在得知自己被感染后仍然继续工作,导致用人单位其他劳动者感染的,用人单位可否对无症状感染者作出处罚?
答:无症状感染者在得知自己被感染后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并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居家自我看护;无症状感染者在得知自己被感染并向用人单位报告后,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居家自我看护,导致其他劳动者被感染的,用人单位不得处罚该劳动者;无症状感染者在得知自己被感染后没有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且继续工作导致其他劳动者被感染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处理。
问:劳动者出现发热、咽干、咳嗽等症状后,未进行核酸检测或者抗原检测,继续到单位上班导致其他劳动者感染新冠病毒的,用人单位可否对劳动者进行处罚?
答:劳动者作为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在出现症状后应该谨慎行事,在无法确定是否感染新冠病毒前应该采取措施避免感染他人,否则,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处理。
问:劳动者同住人员确诊阳性后,劳动者向单位报告,单位该如何处置?
答:根据144号文的规定,自2023年1月8日起,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用人单位为防范新冠病毒传播,可以要求与确诊新冠阳性人员同住的劳动者进行核酸检测或者抗原检测,在核酸检测阴性或者抗原检测阴性后,劳动者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正常提供劳动。劳动者提出要照顾同住患者,经用人单位批准后按事假处理。
问:劳动者虚报新冠病毒感染或者提供虚假核酸检测报告或抗原检测报告的,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信息、拒不到岗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处理。
问:劳动者以新冠阳性请假,是否需要向用人单位提交相关证明?
答: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交相关证明,例如核酸检测阳性证明、抗原检测阳性证明。如果员工拒绝提供,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员工拒不提交的后果。员工既不提交相关证明又拒不到岗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