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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逾期申请时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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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案例

周某在日通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日通物流公司”)任空运部出口中心副经理。2017年7月21日上午,周某在日通物流公司工作时突发疾病入院治疗;2017年8月22日出院,医院诊断为:脑疝、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高血压。2017年8月20日,周某询问日通物流公司是否可以为其申报工伤,日通物流公司告知周某其不属于工伤。日通物流公司未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周某亦未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9年5月16日,日通物流公司以其医疗期届满、未按提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为由书面通知周某解除劳动合同。周某随之申请工伤认定;2020年6月16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此,周某先后提起仲裁和诉讼。[1]

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在于:周某和日通物流公司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周某逾期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周某遂诉至法院,那么法院是否有权直接对周某的工伤事实进行审查并作出有效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中的逻辑正当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应当首先进行工伤认定,之后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工伤认定被认为是社会保险中工伤救济的关键所在。就我国而言,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成为掌握工伤认定核心权力的法定职能部门,而非法院。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7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管理工作[2],《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3]与《工伤认定办法》第4条[4]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从上面这些法律规定当中,不难看出工伤认定是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法院一般无权直接认定。进一步而言,工伤认定这一具体行为的实施主体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法律依据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国务院于2010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0年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

法院在工伤认定中的司法突破

如前所述,工伤认定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法定职权,但当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工伤结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时,法院即对工伤认定进行司法审查,但是这一司法审查的边界在哪里?在前述案例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院有权直接对是否构成工伤进行实质审查并作出认定。对此,或可以从如下两个角度理解:

首先,司法权是对工伤认定中行政权的一定补充。工伤认定逾期申请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能在工伤认定的受理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办法》第7条[5]非常明确地指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就是时间限制。一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超过受理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可不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在工伤认定逾期申请这一情况中,依当事方申请而被动行使的行政权始终没有出现,出现争议时,司法救济就必然发挥兜底的作用,避免工伤事故伤害彻底失去救济可能。

其次,法院直接作出工伤认定一定程度上也能从实际上解决纠纷。麻绳专挑细处断,工伤认定案件经常伴随着残疾甚至身亡的劳动者及其家庭,事关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更关系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劳动者一方往往因法律知识欠缺,对工伤认定标准、程序、时限等把握不准,有时更是对繁琐的文件和材料感到迷茫无助。为了让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免于迷失在工伤认定复杂的程序和文件中,从实际上解决矛盾,当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逾期时,法院适当介入,有助于避免激化矛盾。 

当然,个案并不能代替制度的判断,法院直接对工伤进行认定属于法定情形的例外。司法机关一方面会顾及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尊重,另一方面则是基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和定纷止争的考虑,在面对工伤认定逾期申请时,大部分法院会慎之又慎,仅有部分法院可能会直接认定工伤。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如果劳动者出现涉嫌工伤或工亡的情形,建议应及时为其申请工伤认定。



注释:

[1]  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1680号民事判决书。

[2] 《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3]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 《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 《工伤认定办法》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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