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对出资方式有明确规定,以劳务出资不合法。劳务出资被认定违法后,用劳务出资的公司小股东还可能主张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本文通过一则案例,进行风险提示。
法律法规禁止股东以劳务出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进一步而言,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某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成立,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0月8日,某公司并购深圳某诊所,魏某以自己持有的深圳某诊所股权取得某公司的少数股权,并且魏某与某公司签订《并购协议书》,约定魏某以劳务出资,取得某公司的另一部分股权。之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经劳动仲裁,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某公司主张魏某系人力出资,魏某任职属于履行出资义务,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的说法,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以劳务作价进行出资,故双方之间签订的《并购协议书》中关于劳务出资的事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魏某不能以劳务作价出资获得某公司股东身份。魏某以股权作价出资获得某公司少数股权,魏某确系某公司的股东,但小股东身份并不影响魏某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因此,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约定以劳务出资因违法而无效,但相应的风险却不限于约定无效。具体到劳动用工领域,约定劳务出资无效后,公司有可能被主张与进行劳务出资的人员建立起劳动关系,从而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与责任。
注释:
[1] 参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31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