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靠背”条款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比较多见的一种合同条款。本文以房地产中介行业的两个案例作为切入点,探析“背靠背”条款对劳动用工的影响。
1. “背靠背”条款定义
现行法律并没有对什么是“背靠背”条款进行定义,其更多是建设工程施工实践中使用的俗语,一般是指约定以收到第三人付款作为支付金额条件的合同条款。学者、法官等对此也有一些论述,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2条认为,“背靠背”条款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分包合同中约定总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再向分包人支付的条款”。
2. 典型案例及启示
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津01民终11068号案件中,房地产中介公司与中介就是否支付售房提成发生争议。中介公司以“不符合案场的销售规则,不符合结佣条件”为由抗辩,主张不支付佣金。法院认为,售房提成数额较大,且结合所涉行业特点,理应考察中介公司是否在开发商结佣,在中介公司获得佣金的前提下应向中介支付销售提成。最终,法院认定,在开发商未向中介公司结佣的情况下,中介要求中介公司支付其销售提成,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4228号案件中,房地产中介公司与中介就是否支付售房提成发生争议。中介公司以“该部分提成工资尚未满足发放条件,因为合作项目的开发商并未向上诉人支付佣金”为由抗辩,主张不支付提成工资。法院认为,中介公司主张,因开发商尚未与其结佣,故其不同意结佣给相关员工,但开发商是否已与中介公司结佣的相关材料均由中介公司掌握,而中介公司明确不同意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就开发商是否与中介公司结佣一节进行审计,故中介公司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此情况下,法院确认中介公司的结佣条件已经成就。该案中,法院虽然判决中介公司支付佣金,但并没有直接否定“背靠背”条款本身的效力,而是运用举证责任判案,确认结佣条件已成就。
从上述两个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可房地产中介行业“背靠背”条款效力,并将其作为用人单位是否以及何时支付员工相应提成的条件。因此,相关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等方式纳入“背靠背”条款,将其明确为对应劳动报酬的支付条件,只有在条件成就时,方才需要支付;若用人单位基于“背靠背”条款主张支付条件未成就的,应当完成举证责任,否则将面临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