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在实习中受伤是否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完全没提及工伤保险待遇亦或与工伤相关的法规政策。大家在这里可能就会有疑问了,在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不是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为什么法院没说工伤保险的事情呢?其实,生活中类似的事故屡见不鲜,但这些事故大多发生在具有典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当劳动者入职时,用人单位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之后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就可以当然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本案与大部分工伤事故并不相同,不同的关键点在于这里的“劳动者”是一位职业学校的学生,而非步入社会的真正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时间也是这名学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本科学校(以下简称职业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第十八条规定,“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依据上述条文,我们可以将此类实习看作是学生专业培养和教学计划的一部分,且不以获取劳动报酬为目的,况且由于实习学生与正式员工提供的劳动在质量和数量上都必然存在差距,因此实习学生获得的实习报酬与正式员工的劳动报酬之间也存在不小的差距。
经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就不会想当然地将这名提供劳动的实习学生与接收劳动的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此外学校或实习单位也不会为实习学生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该实习学生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既然实习学生的损失无法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补偿,那么有什么其他途径可以对受伤学生进行救济呢?
2. 如何救济受伤的实习学生
我国每年都有大批职业学校的学生到公司进行实习,这些学生在实习期间难免会受伤,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如何切实保护实习学生的人身健康权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为更好地处理这些问题,目前情况下,建议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实习保险制度,为实习学生购买商业保险;同时强制三方签订实习协议,将实习学生、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严格划分。
另外,呼吁国家立法层面参照退休返聘人员工作期间受伤的处理方式,将长期实习的学生也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