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1日,吴某与A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生效。
2020年7月8日起,A公司组织多次有关为改善经营、提振业绩,而对吴某所在部门进行组织架构调整的会议,且均邀请吴某参加。
2020年7月10日,吴某前往上海市东方医院临床心理科就诊。经医生诊断,吴某患有为广泛性焦虑障碍,医生为吴某开具了自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23日休息14天的处方笺。
2020年7月21日,A公司向吴某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与A公司决定撤销吴某所在部门相关。
2020年7月23日,吴某再次前往上海市东方医院临床心理科就诊。医生为吴某开具了自2020年7月24日至2020年8月6日休息14天的处方笺,病情诊断为广泛性焦虑障碍。
2020年7月28日,吴某申请于2020年7月31日休年休假。
2020年7月31日,A公司向吴某发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中载明,因吴某所在部门撤销,吴某担任的订单处理团队主管岗位也将被撤销。A公司为吴某提供售后服务协调专员岗位。吴某拒绝了A公司的岗位安排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并向A公司提交了医院开具的病假处方笺。其后,A公司在征求工会意见后,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为由,向吴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20年12月10日,吴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