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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公司注销,能规避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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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公输》中记载,公输盘诎,而曰:“吾知所以距子矣,吾不言。”子墨子亦曰:“吾知子之所以距我,吾不言。”我们无法回到历史的那个时刻,亲自看看双方说话时的表情。然而,双方不言中,藏着终极杀招,那刻是山雨欲来,那刻又是命悬一线,那刻关乎战争与和平。

斗转星移,兴许今日的商业战场里,有人打破了沉默,说:“我们把公司注销了,不就好了?”那么,作为用人单位,公司真的有“一注销了之”的大招吗?公司注销了,真的就意味着没人承担责任,任凭劳动者把嗓子喊破,也没有用了吗?难道世界上最近的路,就是套路了吗?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有关案例。

在(2022)浙0109民初17735号案件中,杭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电商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与章某签订劳动合同,但不久即辞退章某,并且未曾向章某发放工资。另外,杭州电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被告金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电商公司)和杭州某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管理公司),作为杭州电商公司的股东,在《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作出一系列承诺。2022年4月18日,杭州电商公司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手续。之后,章某为了索要工资,先申请仲裁,后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或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作为已注销杭州电商公司股东的金华电商公司和杭州管理公司,向章某支付工资。

在(2022)京03民终12380号号案件中,邓某与胡某作为公司股东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简易注销并在《全体投资人(发起人)承诺书》中承诺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未结清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等情形,清算工作已经全面完结,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发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已注销的公司存在未结清职工工资情形,法院最后判决邓某与胡某对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承担支付责任。

虽然这些年,由于营商环境的不断改善,行政机关持续发力公共服务提供,开办公司变得越来越简单,公司从“生”到“死”的流程都得到一定程度的畅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司股东可以利用这种便捷实施不诚信行为,也不意味着用人单位注销了,就没有人向劳动者承担法律责任了。

世界上最便捷的路,是合规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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