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不断加大对金融证券机构的监管力度,除增强业务操作层面的合法合规要求外,对金融证券机构的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相关人员的离职监管也愈发严格。为响应监管部门在法律规范层面的要求,金融机构多会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对高管及关键岗位任职人员开展任中及离任审计。那么,企业能否以未完成离任审计为由拒绝与已辞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呢?我们通过北京一中院的一则案例[1]进行讨论。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为北京某科技金融公司业务发展部负责人,于2021年11月17日递交辞职报告,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于2021年12月13日邮件告知北京某科技金融公司将于提交辞职报告满30天后即2021年12月16日离开公司。此后,李某于2022年1月12日办理完成工作交接。李某离职后,北京某科技金融公司以李某作为公司内重要部门负责人、关键岗位的任职人员,需对其离任、任中履职情况及其他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进行详细审计,且当前审计工作仍在进行中,李某应按照双方约定配合此次经济责任审计为由主张劳动关系继续存续,并照常为李某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因双方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一事存在争议,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与北京某科技金融公司劳动关系于2021年12月16日解除,北京某科技金融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对原判决予以维持。
二、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于2021年11月17日递交辞职报告,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尽管辞职报告未载明具体解除劳动关系日期,但北京某科技金融公司已经知悉李某将要辞职的事实,李某于2021年12月13日邮件告知该公司将于提交辞职报告满30天后即2021年12月16日离开,上述行为视为向北京某科技金融公司提出预告解除,并且解除权为形成权。
行使解除权为单方法律行为,权利人单方的意思就足以使结果发生,而不需要对方的同意或者其他方式的参与。故李某提出预告解除的日期截至时,双方劳动关系即发生解除的效力。北京某科技金融公司辩称李某未办理离职交接、正在审计、负责的项目正在进行、李某仍提供工作,但该抗辩意见亦不能对抗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事实。综上,法院判定李某与北京某科技金融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12月16日解除。
三、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2]赋予了劳动者提前通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实践中,在符合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如何对员工开展任中及离任审计属于企业自主用工管理权的范畴。但为便于管理及追责,部分企业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相关人员在离任审计报告结果出具之前不得辞职,或以各种方式拖延、拒绝与上述人员办理离职手续。这些做法极大的侵害了《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在无形中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及纠纷风险。
对于已提出辞职但离任审计未开展或正在进行的员工,企业可以要求其在离职后继续配合离任审计工作,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但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员工在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满三十天后继续履行劳动关系,或拖延、拒绝为已辞职员工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手续及证明。
注释:
[1] 参见(2022)京01民终8469号民事判决书
[2]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