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出海企业数量日益增多。然而,复杂的国际政治经济局势也给国际经贸供应链蒙上了一层层阴霾。随着美国总统拜登正式签署所谓“《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以下简称“UFLPA”)以及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以下简称“CBP”)开始正式执行该法案,UFLPA下的“强迫劳动”问题似乎已经成为横亘在中国出口至美国企业面前的一堵高墙,相关的供应链尽职调查与合规同时跃升至“最高优先级”。
1. UFLPA的“有罪推定”与繁重举证要求
UFLPA对来自新疆、出口至美国的产品适用“可反驳推定”原则,即除例外情况,CBP推定全部或部分在新疆或由相关清单上的实体开采、生产或制造的产品一律落入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07节规定的禁止进口范畴,即“禁止从外国进口全部或部分通过罪犯劳工、强迫劳动或契约劳工(包括强迫童工)开采、生产或制造的商品”。
UFLPA规定例外情况主要包括:进口商已充分、实质性地回应了CBP的相关问题,并能够提供“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其产品供应链中的每一环节均不含来自新疆的产品或没有涉及使用“强迫劳动”的情况。这些证据的提交期限是在货物受检之日后30个日历日内(可有条件性延长)。
难上加难的是,当某一进口商成功推翻“可反驳的推定”进入美国海关后,UFLPA要求CBP在30日历日内就该进口案例向适当的国会委员会提交报告并予公开所涉具体商品信息及“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等,带有“监军”性质的国会委员会使得CBP执法更加谨慎或从严,除非证据特别“令人信服”,否则不会轻易放行被扣留商品。
由于CBP要求提供的证据涵盖了进口货物及组成部分的原材料至成品整个供应链和生产流程,包括采购、加工、生产、运输各个环节以及供应商、制造商、销售商等各个交易角色的无死角纪录,美国进口商往往无法提供这些文本与记录。因此,中国出口商便不得不承担起供应链管理与追溯这繁重的举证责任。
2. 成功先例的借鉴意义
由于UFLPA下“可反驳推定”生效时间不长,我们在此分享一个UFLPA生效前同样导向适用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07节有关禁止“强迫劳动”的典型案例,以供参考和借鉴。
2021年6月,CBP发布了关于禁止合盛硅业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多晶硅产品进入美国的暂扣令。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光能”)的进口光伏产品也被扣押,随后天合光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向CBP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其进口光伏产品没有包含合盛硅业的多晶硅原料,最终CBP同意放行天合光能的进口货物。
该成功案例在下列方面为中国出海企业落实UFLPA供应链尽职调查与合规提供了初步参考。例如:
从有限数量的供应商处采购,以简化供应链的复杂程度;
制定严格的供应链合规管理标准并主动接受独立第三方审计,确保供应链不存在强迫劳动、涉及武装冲突下开采的矿物和其他不道德行为,大大缩短了向CBP提交证据的准备时间;
定期审计供应链合作伙伴,以确保符合类似标准;
建立一个强大的IT系统,跟踪所有供应链;
参与制定美国太阳能产业协会太阳能供应链可追溯性规程,并将相关要求嵌入日常的供应链合规管理。
综上,有美国出口业务的中国出海企业应该在各方面做好准备以应对UFLPA为公司运营带来的风险。与此同时,还要特别注意国内《反外国制裁法》与《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企业跨境运营相关合规义务,避免落入“拆东墙补西墙”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