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能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吗?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公司股东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主流观点也是,公司股东能与公司建立起劳动关系,但拥有公司股东身份并不必然代表个人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仍需结合劳动关系的认定规范进行判断。
地方司法层面上,有文件也明确就这个问题进行了规定。举例来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第一条,即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解答:“一、股东、合伙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能否存在劳动关系?答:股东、合伙人与劳动者身份原则上并不矛盾,关键在于用人单位与股东、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同时可以综合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提供劳动等情况综合认定。”
在(2021)粤01民终5819号案件中,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认为,公司股东李某接受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劳动管理,从事某公司安排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亦是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的法律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因此,某公司需要支付李某工资。
在(2019)云04民终1041号案件中,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认为,杨某虽然是某公司的股东,但现行法律规定并未禁止公司股东以劳动者的身份入职公司,其在担任股东的同时,仍可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获取劳动报酬。法院最终认定杨某系某公司员工,公司股东杨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相反,在(2023)京01民终3518号案件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公司股东朱某与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综合朱某的股东身份、朱某从事的日常工作是否系受到某公司的工作指派,以及劳动报酬的发放等角度,未支持朱某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
一言以蔽之,拥有公司股东身份,并未剥夺公司股东作为劳动者向公司提供劳动的权利与资格,司法实践基本上还是会结合劳动关系认定规范,在具体案件中就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出相应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