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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刑事专栏丨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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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独贵塔拉工业园区亿鼎生态农业开发公司气化车间发生高压气体喷出事故,导致现场多名在高处作业的工作人员被喷射坠落。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9月13日,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的金简仁快速路跨沱江大桥项目塔吊顶升过程中发生垮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5人受伤。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赋予企业的强制性义务。部分企业出于缩减成本、加快项目进程等目的,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施或条件,导致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相关管理人员也因此受到刑事处罚。

一、案情介绍

2015年6月,某矸石发电公司热电联产项目开工建设。施工中,余某、双某为了加快建设进度,在采购设备时,未按湖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该项目须公开招投标的要求,自行组织邀请招标。项目建成后,余某和双某未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调试工作,反而擅自决定试生产。2016年8月10日凌晨,某矸石发电公司锅炉车间当班员工巡检时发现集中控制室前楼板滴水、2号锅炉高压主蒸汽管道保温层漏汽。14时49分,2号锅炉高压主蒸汽管道上的喷嘴发生爆裂,致使大量高温蒸汽喷入事故区域,造成22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13万元。

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余某、双某有期徒刑五年和四年。

二、法院认为

二人作为企业的主要领导,直接参与了更改省发改委批准设计内容和采购设备招标形式的决策,违法擅自决定企业自行调试,在锅炉未经安全检测验收的情况下决定进行生产,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负有责任,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三、律师评析

企业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往往具有不可推诿的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1]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将适用对象限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目的便在于通过刑罚的威慑力推动责任人员重视安全生产条件的维护与改善。

实践中,常常出现企业责任人员为逃避刑事处罚而瞒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销毁相关证据的现象。殊不知,除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之外,这种行为还会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2]和帮助毁灭证据罪[3]。为避刑事责任风险,实现和谐稳定经营。我们建议企业:

①详细制定岗位职责,严格落实内部风险管控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岗位作业与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操作规范;

②定期开展职业教育和安全生产培训,培养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③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条件和生产设施;

④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时上报,积极配合调查、提供事故说明及资料,避免因瞒报、漏报或不报被加重处罚。


注释:

[1]《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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