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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就业:外国人在华就业工伤认定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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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一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披露,截至2020年11月1日,在我国居留的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员合计1,430,695人,而其中以就业为目的在华居留的就有444,336人[1]。如此数量的外国人来华就业工作,导致外国人与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之间发生了越来越多的劳动争议纠纷,而其中相当一部分纠纷与工伤认定有关。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那么,对于外国人来说,在中国就业期间发生伤害事故,除了大家熟知的“三工”原则,还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呢?让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1. 案件概况

聂某于2014年9月8日取得美国国籍,于2015年10月29日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海外升学部升学顾问工作。2016年6月18日成都市外国专家局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载明:聂某在乙教育中心工作(从2016年4月14日至2018年4月13日)。2016年8月1日19时左右,聂某发生交通事故,经当地医院诊断为多处骨折与挫伤。该事故经交通管理局认定,聂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17年3月14日,聂某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聂某为工伤。对此,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2]

2. 法院意见 

首先,聂某发生交通事故时不具有中国国籍。因此,应适用外国人在华就业相关规定与要求。

其次,根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第二款[3]以及《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4]之规定,能够得知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同时其就业单位须与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若变更用人单位的,应办理变更手续。本案中,聂某于2016年6月18日取得成都市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载明:聂某受聘来华在乙教育中心工作。聂某称其与原告甲公司发生实际用工关系,但并没有证明其变更用人单位为甲公司,因此违反了我国关于外国人就业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聂某发生交通事故时与原告甲公司不存在有效的劳动关系。

综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聂某系原告甲公司的职工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并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 律师评析

外国人在华就业期间发生伤害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呢?

首先,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5]规定,被聘用的外国人必须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方可就业。这种对身份的审批程序是外国人在我国就业“主体适格”的基础,即外国人除了具备作为一个自然人应当具备的劳动能力以外,还必须具备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附加条件,才能与我国公民一样,满足作为我国劳动法上“劳动者”的资格。也即,如果没有取得就业证,则该外国人就成为不了我国的劳动者,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纠纷时,不属于劳动关系,因此即使因工作受到伤害可能也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其次,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并非办理了就业证的外国人都与我国用人单位存在实质上的劳动关系。根据上述规定,外国人实际工作的单位必须与证件上的单位一致,若变更就业单位则应办理变更手续。如果像本案中的聂某一样,实际工作的单位与证件上的单位不一致,且未办理变更手续,则属于违反了我国的强制性规定,其与实际用工单位甲公司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发生伤害事故后,无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因此,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发生伤害事故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前提,应符合外国人在华合法就业相关要求。



注释:

[1]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国家统计局官网,https://www.gov.cn/guoqing/2021-05/13/content_5606149.htm

[2] 参见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行初417号民事判决书。

[3] 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4]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5]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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