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践中,经常出现员工向单位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却以各种原因拒绝并拖延出具离职证明、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导致员工离职后无法再次就业的情形。单位拖延或恶意拒绝履行法定义务不仅存在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的风险,造成员工损害的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尽管争议发生后,“因单位过错发生损害及损害具体数额”的举证责任在于员工,且举证难度较大,相关诉求较难得到支持。但从维护单位声誉及形象、减少诉讼成本的角度出发,单位仍应带有温度地管理好每一位员工,做到和谐相处、好聚好散。
一、基本案情[1]
周某与A银行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职位为银行行长,合同期限自2011年7月28日至2014年7月27日。2012年11月8日,周某向A银行提交《辞职报告》,载明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2012年12月4日,A银行答复为不同意周某辞职。2013年1月9日,启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周某与A银行于2012年12月8日解除劳动合同。
因A银行拒绝向周某出具离职证明及办理离职手续,导致周某无法再次就业。为证明某银行对其再次就业造成客观损失,周某向法院提供B银行向其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并要求A银行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赔偿其无法再次就业期间的工资损失。
二、法院意见
经审理,一审法院驳回周某此项诉求。二审法院则认为,A银行拒绝周某辞职的行为违法,且未能给周某提供再就业所需的解除证明等手续,致周某无法继续就业,并造成客观经济损失。A银行应当以周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周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无法继续就业的工资损失。
三、案件评析
员工按法定程序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无需单位批准或同意。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单位需在劳动合同解除时向员工出具离职证明,并在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那么,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员工(如未完成离任审计的金融机构高管、服务期未满的技术人员),单位能否拒绝解除劳动合同呢?答案是不能,解除权是法定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否认或对抗。但是,如员工单方辞职行为构成违约或对单位造成损害,单位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注释:
[1]参见(2015)通中民终字第00573号民事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