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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刑事专栏丨社保代缴一定构成诈骗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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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社保代缴,不少读者的第一反应是“不合法、严重还要判刑”。以“社保代缴”作为关键词在搜索引擎上检索,跃入眼帘的也多是“社保代缴与诈骗罪”“社保代缴真方便?法律风险可不少”类文章与视频,处处提示着社保代缴的风险与后果。

诚然,社保代缴是我国常见但较难根治的违规现象之一,也是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的热门话题。我们关注到,许多人心中存在一个误区——“社保代缴=社保诈骗”。本文将通过一个小故事,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析。

甲市A企业因项目开发要求,需要将一批员工派至乙地工作,遂委托乙地专业从事社保代缴服务的B企业为这批员工代缴社会保险,并由B企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期间,B企业办理社保缴纳及申请工伤时均向人社局提供了员工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将社保基金拨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额支付给工伤员工。一朝事发后,办案机关以“虚假劳动合同”等材料伪造劳动关系,骗取国家社保基金为由,认定B企业相关人员构成诈骗罪。

要理清社保代缴与诈骗罪之间的关系,就要明确诈骗罪的定义及要件,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故意通过欺诈方法骗取金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具体到社保代缴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重点需关注三个层面:1. 虚构劳动关系是否属于犯罪人员实施犯罪行为的欺诈方法;2. 犯罪人员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社保基金的主观目的;3.国家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因犯罪人员行为遭受损失。

从第一点来讲,虚构劳动关系是为员工代缴社保及申请工伤的形式要求,并非B企业实施诈骗行为的犯罪手段。此外,诈骗罪是财产类犯罪,核心应是行为是否造成公私财物损害,而非欺诈手段的形式。从第二点来讲,涉案人员仅是通过提供社保代缴收取服务费,在不存在虚构、伪造工伤事实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对国家社会保险基金存在占有或骗取的故意。从第三点来讲,B企业受A企业委托进行社保代缴,为异地员工按月缴纳社会保险,客观上增加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其代缴行为本质上是对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扩充,而非减损。从利益获取的角度,B企业社保基金已全部支付给工伤员工,未因社保代缴行为获取诈骗利益。因此,一味将涉及金额较大的社保代缴行为等同于诈骗罪的做法并不可行。

而什么样的情形下构成诈骗罪呢?我们认为,如社保代缴企业除虚构劳动合同关系外,还通过虚构工伤、生育事实等方式帮助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骗取国家保险基金,才可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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