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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南方都市报中一则关于企业安排管培生参加为期七天“魔鬼特训”的新闻引发热议。据报道,特训包括水中做俯卧撑、高空走断桥、60公里负重徒步等项目。
实践中,上述事件并非个例。为凝心聚力,提振员工工作热情,鞭策员工完成高水准工作目标,一些公司可能会以精神、体能加压为杠杆,甚至对不达标员工进行精神羞辱或其他体罚的方式,企图激发员工努力达标的决心。这样的出发点,从管理角度用意昭然,但是否合乎劳动法要求,值得关注。我们通过一则案例进一步分析。
一、故事一则[1] 铁血公司在业内以推行“铁血政策”闻名。老李是公司的团队主管。工作期间,公司要求包括老李在内的中层干部,在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打卡上传跑步十公里或爬二十八楼三遍的记录。未能按要求完成上述运动量者,将面临被公司约谈、劝退的后果。 常年缺乏锻炼并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的老李,为了这个月能达标已连轴加班一个月。然而天未遂人愿,月底老李未能完成工作指标。上个月跑完十公里后,老李韧带撕裂、膝盖疼痛尚未痊愈,这次说什么也不愿再次被迫进行“体能训练”。 老李向公司表明态度后,公司明确表示不会因老李个人特殊情况,打破好不容易推行落地的“铁血纪律”。老李感到憋屈又无奈,遂以铁血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 随后,老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仲裁裁决未予支持后,老李一纸诉状将公司告到法院。
二、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因公司实施的违法行为导致员工无法继续工作,员工提出被迫辞职,并向公司追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法院应当支持。 本案中,铁血公司多次要求老李执行强度极大的惩罚措施,显然侵犯了老李的人身权利。鉴于此,老李主张被迫辞职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法院支持了老李关于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诉求。
三、律师意见 人格权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劳动法与职业安全等相关规定也明确了对于可接受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的标准。 上述案例中,铁血公司罔顾老李身心健康,强令老李执行高强度运动的行为,侵犯了老李的身体权、健康权,也违反了劳动安全保护的相关规定。因此,老李以公司管理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应获得公司的经济补偿。 此外,用人单位有损员工身体权、健康权的行为,也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在《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和《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的规定,以惩罚相威胁,强迫任何人从事的非本人自愿的一切劳动或服务,构成强迫或强制劳动。因此,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还可能被认定为强迫劳动,影响相关交易及商誉。 总的来看,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制定规章制度、执行激励措施等劳动用工场景下,应该把握符合人格权有关规定的法定要求,守住不得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底线;否则,将面临法律和其他风险。
注释:
[1] 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3年度江苏法院劳动人事争议案例十改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