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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1]
2020年12月1日,灿烂科技公司与李大兵(化名)订立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李大兵承担研发工作,离职应当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还工具、技术资料等,造成损失应当据实赔偿等内容。
2022年2月15日,李大兵向灿烂科技公司提出辞职后即离开,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由于李大兵掌握关键项目研发信息和研发资料,灿烂科技公司其他员工多次联系李大兵,要求其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完成工作交接,但均被李大兵无理由拒绝。无奈之下,灿烂科技公司只得通过采取备用方案、招聘人员、委托设计等措施补救研发项目。
尽管及时采取了补救方案,灿烂科技公司项目的研发设计进度依旧延误,导致迟延向第三方交付样机,并因此承担了违约责任。为挽回损失,灿烂科技公司遂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要求李大兵赔偿相应损失。
二、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劳动者未履行前述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大兵作为灿烂科技公司的研发人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灿烂科技公司即自行离职,且拒绝办理交接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2]有关劳动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灿烂科技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综合考量李大兵参与研发的时间、离职的时间、工资水平等因素,酌定李大兵赔偿灿烂科技公司损失50,000元。
三、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劳动者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应秉持诚信原则,遵守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配合完成工作交接。回归本案,作为掌握用人单位大量技术手段和研发秘密的研发人员,李大兵辞职后直接“消失”的任性行为对灿烂科技公司造成影响不言而喻。因其任性辞职,导致灿烂科技公司研发设计进度延误,最终向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李大兵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故需赔偿对灿烂科技公司造成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并不当然有权向所有离职后拒不交接工作或拖延交接工作的劳动者进行追偿。向劳动者索赔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劳动者存在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成离职工作交接的行为;2.劳动者存在过错;3.劳动者前述行为与用人单位遭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损失金额的确定。第一,一般仅限于劳动者过错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名誉损失、预期利润损失等一般不包括在内。第二,用人单位需就索赔金额承担举证责任。如无法证明或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主张的损失均系劳动者恶意离职行为导致,人民法院则会综合考虑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工资水平、损害后果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
[1] 改编自(2023)渝05民终8769号民事判决书。
[2]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