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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法典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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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中国有了民法典,“法典”一词开始走进百姓。也正因为民法典的诞生,唤起其他部门法学者的法典化梦想,着手法典化的工作。

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

劳动法典是否属于“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

本人认为,劳动立法属于条件趋于成熟但是尚未完全成熟的立法领域。

之所以定性为“趋于成熟但是尚未完全成熟”,是因为中国劳动立法历经建国后70余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以劳动法为核心的劳动法律体系,但是还有法律缺失。

建国伊始,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三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决妇女解放问题(195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解决工人的劳资关系问题(1950)。三大法律为解决基本社会问题提供了法律支撑。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就是劳动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劳动法》是劳动立法的大事。《劳动法》体系完整、结构严谨、术语清晰,覆盖了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相密切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

《劳动法》是一部法典化的法律,类似1986年的《民法通则》。虽然《劳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但其内容、结构堪比其他国家劳动法典。

此后基于《劳动法》的章节设计,分章立法顺利进行。已经完成的劳动立法包括:《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尚未完成的:《劳动基准法》(调整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集体合同法》《福利法》《劳动监察法》。

故我们得出结论:劳动立法体系基本完成,尚有法律缺失。

我们建议,立即着手劳动法典编撰的准备工作,同时以缺失立法为主要突破口,力争在5-10年将缺失立法补齐,补齐的同时完成劳动法典的编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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